安徽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

安徽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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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2014年10月27日09:59稿源: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资助经费(以下简称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和省财政厅关于科研经费使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应当按照国家和我省关于科研经费使用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所在单位财务、审计部门及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社科规划办)的监督与检查。第二章使用范围第三条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范围,主要限于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直接相关费用,不得用于工资性支出。使用范围主要包括:1.资料费:指开展项目研究所需的报

2、刊、文献、档案费用,资料的抄录、复印、翻拍、翻译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专用软件购置费用等。2.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3.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调研活动所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及其它费用。差旅费的开支标准严格按照我省有关规定执行。4.会议费:指围绕项目研究召开的学术研讨会、专家咨询会以及小型协调会等的费用。会议费的开支应当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5.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购置或租赁使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这里主要是指购置或租赁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数码相机

3、、录音机等而发生的费用。6.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咨询费不得支付给项目组成员及项目管理的相关人员,咨询费的支出额度一般不得超过项目资助经费的10%。7.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直接参与项目研究的在校研究生和其它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劳务费的支出额度一般不得超过项目资助经费的10%。8.印刷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研究成果的打印费、印刷费等。9.管理费:指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提取的费用。管理费的支出额度,一般项目不超过1000元,青年项目不超过500元,重点项目和其他项目每项不超过200

4、0元,不得超额提取和重复提取。第四条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单独核定。第三章审核与拨付第五条项目资助经费的审批原则为申报审批、一次核定、分期拨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补,鼓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给予配套资金支持。第六条项目资助经费由省社科规划办会同省财政厅分两次拨付给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第一次拨款在立项通知下发后,以立项回执为凭,拨付资助经费的60%。其余40%作为预留经费,待项目鉴定结项后拨付,鉴定结项未通过的不予拨付。第七条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应将项目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确保专款

5、专用。第八条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第四章管理与监督第九条项目立项后,项目资助经费由省社科规划办会同省财政厅直接拨到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银行账户。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对项目资助经费实施具体管理,按照财务制度要求对项目资助经费预决算加强审核,对各项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第十条省社科规划办每年对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项目单位应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第十一条项目负责人在本单位财务部门和科研管理部门指导下,本着实事求是、精打细算的原则,合理编制预算,按计划和规定的开支

6、范围自主支配使用项目资助经费。第十二条项目经费开支,须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经所在部门或科研管理部门负责人以及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方能报销。第十三条报销没有正式收据的费用,如问卷调查费、专家咨询费和劳务费等,要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事先有预算,有收款人的签名或手印,相关情况的书面说明及项目负责人签字,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领导的审批签字。第十四条项目资助经费可跨年度使用。当年拨付的经费,使用结余部分可转入下一年使用。第十五条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会同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清理该项目收支账目,如实编写《安徽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结项审批书》中的经费决算表,连同相关材料报省社科规划办

7、。第十六条项目研究成果通过验收后,项目结余经费可由项目组继续用于开展其他社科研究工作。第十七条经查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拨款,视情况追回已拨经费:1.对因故中止研究的(指项目负责人因出国、生病、死亡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研究的),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的剩余部分;2.对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的,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3.对因严重违反财务制度或其他原因而被撤销项目的,停止拨款,追回已拨经费。凡须追回已拨经费的,从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项目资助经费中扣除。追回经费由省社科规划办统一支配,用于资助下年度项目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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