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区区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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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区级财政收支预算资金管理,促进预算编制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切实提高预算编制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与区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区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部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预算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非税收入资金及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二章预算编制依据及内容  第四条统一预算编制政策。每年预算编制前,根据省市财政和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提出预算编制政策要点。预算编制应坚持收支平衡原则,做到量入

2、为出、量力而行,综合平衡,不编赤字预算。  第五条预算收入的编制。税收收入预算的编制,应当与地区生产总值的增长率相适应,根据国家财税政策和经济发展以及当期税源情况制定收入计划,报区政府审批确定;非税收入预算的编制,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参照往年收入完成情况和预算年度收入增减变动因素,制定收入计划;区财政部门参照往年收入的实际完成情况,对单位申报的非税收入计划审核后,提出非税收入预算建议数,报区政府审批确定。建立部门预算收入目标考核机制,将预算收入目标纳入机关作风建设工作考核内容。对超额完成任务的部分,可按一定比例增拨征收业务费。  第六条预算支出的编制。在优先保工资

3、、保运转、保民生、保稳定等公共支出的前提下,统筹兼顾、确保重点,妥善安排其他各类预算支出。支出预算编制实行综合预算和零基预算方法。综合预算是指将部门所有财政性资金收支都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统一编制、统一管理、统筹安排。财政预算内拨款、财政非税收入专户核拨资金和其他收入均列入部门预算收入,依照人员经费、公用经费、项目经费(经济建设和事业发展支出)的顺序统筹安排部门预算支出。零基预算是指各类支出预算打破“基数”制约,按照预算年度所有因素和事项的轻重缓急程度,重新测算确定。所有支出项目根据年度财力情况和有关政策、标准核定。政策到期项目和上年度安排的一次性项目要予以剔除。对有

4、债务的部门在编制非税收入支出预算时应按非税收入的一定比例安排偿债支出。  第七条部门人员经费预算的编制。人员经费按照“超编按单位编制人数核定、缺编按单位实有人数核定”的原则核定。部门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与家庭补助支出。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及离退休费等工资性项目,按国家、省、市和区规定的统一标准审核到每一个人,对部门自行出台的政策,财政不予认可。不属于财政供给范围的个人经费,财政不予负担。社会保险缴费、医疗费、住房公积金等个人性支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按部门工资项目的一定比例或相关因素审核编列到部门。  第八条部门公用经费预算的编制。公用经费包括办公费、印刷费、

5、水电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物业管理费、购置费、维修费、租赁费以及其他支出等。根据政策和单位职能性质、工作任务、人员编制、办公条件、资产状况等基础数据,分类核定定额标准。对部门超编人员,不安排公用经费。  第九条项目支出预算的编制。经济建设和事业发展专项支出预算的编制,实行项目预算管理。年度项目预算编制时,项目预算部门按照区年度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紧密结合区委、区政府确定的工作重点,由项目预算部门与财政部门按照轻重缓急共同提出方案,经分管区长审核和区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报区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区财政部门根据区长办公会决议,安排部门项目支出预算

6、,列入区级年度部门预算。凡经区委、区政府批准,由财政兜底偿还贷款(融资)投入的区本级公益性建设项目应编制政府投资预算。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区政府确定的当年建设规划和项目及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概算和批复文件编制项目投资预算。对跨年度项目投资,按照有关合同、协议的内容及项目工程进度,调整和编制投资项目预算。  凡财政性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投资额在规定标准以上的,应先评审后编制预算,未经区财政部门或区财政部门授权机构评审的项目,不予批复项目预算。  第十条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各部门对拟在预算年度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当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列示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支出项目

7、,都要编制本部门政府采购预算建议计划,随部门预算建议计划一并报区财政部门审核,经审核同意后编入部门预算草案。对未按要求上报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不受理采购事宜。  第十一条区级财政应设置财政预备费,其额度为区级预算支出额的1-3%。财政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救灾开支及其他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  第三章预算编制的程序  第十二条区本级部门预算实行“二上二下”的编制程序。  第十三条区财政部门在新一年度预算开始前,根据区经济发展和财力的总体测算情况,向区级单位部署编制部门预算草案的具体事项。  第十四条区级各单位按照年度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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