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市直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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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丽水市财政局文件丽财预〔2005〕173号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丽水市直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市直各部门(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市直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结合市直现行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订《丽水市直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五年八月二十三日丽水市直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规范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审核及执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丽水市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

2、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市直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的市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各部门(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第三条市财政局负责汇总、审核、批复市直政府采购预算,各部门(单位)负责编制本部门(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第四条各部门(单位)应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的同时,按照要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列明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和资金预算,并细化到具体的货物、工程、服务

3、项目。各部门(单位)不得编制无资金来源的政府采购预算和超标准的政府采购预算。第五条政府采购预算是部门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基层预算单位应按预算隶属关系将采购预算报送上级预算管理单位;各部门应对下属单位报送的采购预算进行初审、汇总,并将汇总的部门政府采购预算随部门预算一并报送市财政局预算处和业务主管处室各一份。第六条市财政局对各部门(单位)报送的政府采购预算进行审核,重点审查采购项目的必要性、采购资金来源、采购数量或配备标准等,提出审查意见,经汇总平衡后,编制年度市直政府采购预算草案,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形成年度市直政府采购预算,

4、由市财政局在批复年度预算时通知各部门(单位),并抄送市政府采购办。第七条政府采购须按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组织实施,不得办理无政府采购预算的政府采购。第八条政府采购资金凭经财政业务主管处室和采购办审核批准后的政府采购计划表和拨款申请单拨付到单位。  第九条政府采购所节余的财政预算资金原则上应用于平衡财政预算。考虑市直实际,对财政性资金预算节余,暂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第十条在执行过程中遇特殊情况需追加和调整政府采购预算的,依照本办法第五、六条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填报“政府采购计划表”和“市直部门政府采购预算追加表”(见附件)。 

5、 第十一条政府采购预算原则上当年应执行完毕。若因特殊情况需跨年度执行的,下一年度执行前需重新申报其政府采购预算。第十二条各部门应当做好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部门与所属单位的有关政府采购预算报送、审核、下达以及所属单位采购资金的管理等制度,加强与财政、政府采购办及上下级单位之间管理上的协调与衔接。第十三条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要求,年度终了,采购单位及主管部门应对当年政府采购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并将总结材料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和业务主管处室。第十四条部门(单位)不按规定进行政府采购预算管理,不按要求编报

6、政府采购预算,财政部门将不予批复部门预算,不予支付政府采购资金,对违纪违规行为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编制2006年度部门预算时一并执行。主题词:财政 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 抄送:省财政厅,市委办,市人大办,市府办,市政协办。丽水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5年8月23日印发                   (共印22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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