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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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珠海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市民办教育规范特色发展,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促进民办教育规范特色发展意见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设立市级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和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珠海市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规范特色发展的实施办法》和《珠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专项资金的安排和使用遵循“促进发展、贯彻均衡、奖励先进、提高质量”的原则。(一)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差别扶持,重点资助捐资举办、出资人不

2、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幼儿园,不含培训机构,下同),优先资助普惠性幼儿园、招收进城务工随迁子女为主的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和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的民办学校。(二)特色发展,奖优奖特。重点奖励依法办学、管理规范、特色鲜明、办学质量好、社会信誉度高的民办学校,促进形成一批品牌学校。8(三)公平公正、绩效优先。平等竞争、条件公开、操作规范、结果公示,优先安排绩效优良的项目。第三条总体绩效目标。(一)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优惠政策进一步得到落实,办学活力不断增强。(二)民办学校办学行为更加规范,特色更加鲜明,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逐步提高。(三)民办学校教师队伍更加稳定,整体素质得到提高

3、。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四条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负责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受理专项资金申请,并按规定进行核准或组织项目评审;负责监督专项资金使用、组织绩效自评等监督检查工作。第五条财政部门职责。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审核专项资金分配、使用计划;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办理资金拨付;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组织实施绩效评价等工作。第六条民办学校(幼儿园)职责。负责做好专项资金项目立项计划,明确项目建设绩效目标;落实项目建设负责人,组织实施已下达项目,按时完成目标任务;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严格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接受、配合8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第二章专项资金适用范围及支持方向第七条专项资金的适

4、用范围及扶持方向:(一)适用范围:本市民办学校(含职业学校)、幼儿园。(二)扶持方向:1、对受政府委托举办公办班及接收符合就读我市公办中小学校(含职业中学)、幼儿园条件学生的民办学校予以学位补助。中小学校(含职业中学)学位教育培养成本补助按照《珠海市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规范特色发展实施办法》(珠府办﹝2015﹞20号)执行。民办幼儿园学位教育培养成本补助办法另行制定。2、学前教育主要对各区完成《珠海市学前教育第二期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8)》目标任务责任考核奖励以及规范化幼儿园评估奖励、园长工作室及教师工作室活动、《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实验区(园)奖励、幼儿园一体化联盟发

5、展、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奖补、购买幼儿园学位等。以上的奖励及奖补资金部分可用于民办幼儿园场地租金、物业管理费用、教职工社保,以减轻民办园的办学成本。3、8开展民办学校举办者、管理者、班主任、德育教师、骨干教师培训(组织民办学校举办者和校长培训每年1次,班主任、德育教师、骨干教师达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教师的培训要求)和进修。培训方案由市教育主管部门另行制定。4、对在我市民办学校长期(3年以上,含3年)任教的专任教师,依据连续从教年限给予从教津贴,从教津贴每人每月300元,由学校主管部门同级财政负担。民办幼儿园保教人员长期从教津贴按照《珠海市学前教育第二期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8)》(珠

6、教﹝2015﹞6号)执行。5、资助民办学校提升办学条件,重点是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功能教室和信息化建设。6、建设和维护促进民办教育发展公共服务平台,发布民办学校办学情况信息。7、民办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宣传,经验总结推广,以及专项资金绩效考核、审计和评审等方面支出。8、其它经市政府同意安排的项目。根据前款第2至5项申请专项资金的,采取核准的方式确定。第二章申报和审批第八条采取评审方式项目的申报条件及评审程序。(一)申报条件1.学校依法设立3年以上,发展潜力良好;82.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通过广东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验收,高中阶段学校通过市一级以上学校等级评估;3.依法办学,教育教学管理规范

7、,近3年无违纪违法办学行为,上一年年度检查合格;4.校园安全工作措施落实,效果明显,近3年没有发生校园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和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5.重视师资建设,按规定与教职员工签订了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并到劳动部门进行合同备案,按时缴交社保费(连续缴交社保三年以上,包含3年),按时足额支付教职工工资;6.管理制度健全,办学相关证照齐全;7.财务管理规范,产权明晰。(二)申报程序每年申报一次,符合本条前款规定申报条件的民办学校,于每年3月1日至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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