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学籍管理规定201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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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鲁东大学初等教育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2005年2月)和《鲁东大学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鲁大校发【2006】25号),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院的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学生入学后前2年按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进行管理。2年学习期满修业合格者,参加当年全省春季高考,符合本科生录取条件者升入本科层次学习4年;未能升入本科层次者,进入2+3专科层次学习3年。学生在本专科段学习期间按普通高等学

2、校学生学籍进行管理。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本院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须知》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教务部门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未报到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四条新生入学后,自报到之日起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不符合招生录取条件者,学校将视其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取消学籍,退回原户口所在地;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

3、断,认为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立即离校回家治疗,治疗期间的医疗费自理。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的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自通知办理离校手续时算起,两周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即取消其保留入学的资格,并退回原户口所在地。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一周持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和保留入学资格证明,向教务部门申请入学,经学院指定的医院复查合格,教务部门批准后,随同下一年度的新生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所有学生

4、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到校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然后到所属班级办理报到手续,并以班级为单位集体办理注册手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病假凭医院证明,事假凭相关证明),并说明请假时间,否则以旷课论。学生虽到学校,但没有按规定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均作无故未到校处理。对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第六条凡休学、保留入学资格或其他原因离校的学生,未经批准复学者,不予注册。第三章标准学制、弹性学制、课程设置与学分第七条我院将学生完成专业培养计划

5、所需的必要学习时间规定为标准学制。本科专业标准学制为6年,专科专业标准学制为5年,依此制定本科、专科专业培养计划。第八条我院专业培养计划设置的课程分为必修课、限选课、任选课和实践环节。必修课包括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必修课,实践环节包括课外文化活动、教育见习与实习、社会实践和毕业论文(设计)等。第九条以标准学制为依据,学生在校修业年限可实行浮动,即为弹性学制。学生在标准学制内未修满规定的学分时,可延长学习时间,但在校学习时间(含休学时间)最长年限为本科8年、专科7年。学生延长修业年限,须向学院教务办公室提出延期毕业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延长修业年限。第十条根据培养目标要

6、求,学生在校期间必须参加统一组织的教学通用基本功的考核,考核通过者方能获得毕业证。考核不合格者可参加下一学年的考核。(第十一条暂定)第十一条学分和学分绩点。学分是用于计算学生学习量的计量单位,是课程内容难易、多少的一种量化指标,以课时数为主要依据,是学生修读课程所需时间的反映。学分数是学生在学习成绩方面能否取得毕业资格的依据。学生修业期满必须取得本专业规定的总学分数方可毕业。原则上规定如下:(一)理论课(含实验)、单独设置的实验课和体育课一般以16至18学时计1学分,每门课程学分数为整数;实践教学环节(课外文化活动、教育见习与实习、社会实践和毕业论文(设计))的学分数一般以教

7、学周数计,一周计1学分。(二)考核成绩与绩点的关系:成绩成绩等级绩点90~100优秀或A4.080~89良好或B3.070~79中等或C2.060~69及格或D1.059分以下不及格或E0(三)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将某一课程的学分乘以该课程所得的绩点,即为该课程的学分绩点。以学生全部课程所得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生同期修读的学分数之和,即可得该生平均学分绩点。即: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绩点×学分数平均学分绩点=(所学课程学分绩点之和)÷(所修课程学分数之和)平均学分绩点,可作为衡量该学生学习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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