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3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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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哈尔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决定业经哈尔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3年8月27日通过,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次会议于2013年10月1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3年11月18日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决定(2013年8月27日哈尔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会议通过,2013年10月18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次会议批准)哈尔滨市第十四

2、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哈尔滨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城市道路养护维修责任,按照下列规定划分:(一)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的养护维修,由市城管部门委托专业道路养护维修单位承担;市管范围以外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由所在区城管部门委托专业道路养护维修单位承担。(二)工业区和住宅区的开放型道路以及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道路,由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委托专业道路养护维修单位承担;其中工业区和住宅区的开放型道路符合城市道路标准和路网需要的,由市、区城管部门按照职责委托专业道路养护维修单位承担。(三)市政桥梁的养护维修由市城管部门委托专业养

3、护维修单位承担。”二、增加一款作为第四十七条第三款:“—16—市城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公安交通管理、工商等部门组织编制临时占道的书报亭(摊)、早餐亭、冷饮摊点、自动售货机、治安亭、信息亭等公共服务设施的临时占道规划和设置规范。市、区城管部门依据临时占道规划和设置规范,进行设置审批和日常监管。”三、第六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城市桥梁和隧道实行专项管理,建立城市桥梁和隧道管理系统。”四、第六十八条第(一)项单列一条,作为第六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道路建设工程未依法领取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

4、单位处以工程合同价款的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此外,相应修改第六十八条各项序号及有关条文顺序。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哈尔滨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哈尔滨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1年3月15日哈尔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2011年4月14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批准;根据2013年8月27日哈尔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通过、2013年10月18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

5、〈哈尔滨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发挥城市道路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的管理。第三条—16—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内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城市道路范围以已实施的规划道路红线为准;规划道路红线尚未实施的,以现状道路为准。城市道路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第四条城市道路管理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养护、管理并

6、重的原则。第五条本条例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道路建设的管理工作;(二)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和路政的管理工作,相关的日常工作由市道桥管理机构负责;(三)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城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和路政的管理工作;(四)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关负责实施本条例规定的相关行政处罚;(五)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公安交通、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按照职责权限,负责

7、城市道路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发展和改革、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城管、公安交通、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城市道路发展规划。新建城市道路时,应当规划建设管线(含缆线,下同)共同沟等地下空间设施;改造城市道路时,具备条件的应当规划建设管线共同沟等地下空间设施。规划建设管线共同沟的区域,同类管线应当纳入管线共同沟。第七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发展规划,编制城市道路建设年度计划,纳入年度城建计划实行统一管理。第八条城市道路规划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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