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税企[2010]39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京地税企[2010]39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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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京地税企[2010]39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有效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工作,市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管理工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各局应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征[2007]484号)文件精神,本着减少纳税人负担的原则,在收集各减免税项目备案资料

2、时,对于纳税人以前年度已报送的相关资料,不得要求纳税人重复报送。  二、各局应按照《工作规程》中明确的事项,积极有效地采取措施,做好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的宣传、解释和辅导工作,确保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  三、各局在执行《工作规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附件:1.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条件、文件依据及报送资料  2.减免税备案表  3.减免税备案资料清单  4.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不予备案通知书  5.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备案明细表  6.企业购置专用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额备案明细表  二O一O年二月五日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管理工

3、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企业所得税管理情况,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列入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的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包括免税收入、定期减免税、优惠税率、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和其他专项优惠政策。  第三条除国务院明确的企业所得税

4、过渡类优惠政策、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其他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实行备案管理。  第四条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收入、成本,合理分摊期间费用,计算减免所得额或减免所得税额。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  第五条享受减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在减免税期间应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到期的,应按有关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章减免税备案管理  第六条备案管理的具体

5、方式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种。  列入事先备案的减免税项目,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列入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减免税项目,纳税人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税收规定,在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关资料。  第七条下列减免税项目为事先备案减免税项目:  (一)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  (二)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三)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

6、四)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五)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六)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七)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八)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九)新办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十)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  (十一)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  (十二)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十三)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十四)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

7、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税额;  (十五)固定资产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  (十六)外购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  (十七)清洁发展机制项目;  (十八)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十九)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企业;  (二十)经认定的动漫企业;  (二十一)其他须报税务机关备案的减免税项目。  第八条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享受减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应在每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进行减免税备案。备案时,纳税人应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备案资料,报送的资料应真实、准确、齐全,并对报送的资料负法律责任。  第九条纳税人应在网上提交备案申请,报

8、告相关情况和数据,并按规定在汇算清缴期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递交书面《减免税备案表》、《减免税备案资料清单》和备案资料。因特殊情况无法在网上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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