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佛山市房屋租赁税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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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佛山市房屋租赁税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发布时间:2006-12-25浏览字体: 关于印发《佛山市房屋租赁税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佛府办〔2006〕36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贯彻落实市政府《佛山市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暂行办法》(佛府〔2006〕12号)的配套文件《佛山市房屋租赁税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四日佛山市房屋租赁税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租赁行为的地方税费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

2、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政策规定及《佛山市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个人或单位(以下简称纳税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包括住房、办公、商用及其他用房出租或转租给他人居住或使用并收取租金的行为,适用本实施细则。租金收入的形式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经济利益收入。第三条纳税人出租房屋并取得收入,应依法申报缴纳有关地方税费。有关地方税费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第二章征收管理第四条按纳税人和房屋性质不同

3、,对出租行为的税收征收管理分为两种方式:对于个人(包括国内居民、外籍个人及港、台、澳同胞)出租住房的,由我市区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委托镇(街道)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为流管办)代为征收相关地方税费及加收滞纳金(以下统称税费);对于个人出租非住房或单位出租房屋的,暂按现行税法规定计缴税费并由我市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流管办负责协助管理。第五条纳税人应当自发生出租行为之日起30日内,携带房屋租赁合同、纳税人身份证复印件、房屋产权证或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到房屋所在地的税务分局(含办税服务厅,下同)或

4、流管办办理出租房屋的涉税登记事宜。第六条纳税人出租房屋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向原登记的税务分局或流管办申报办理变更登记。第七条已办理出租房屋登记的纳税人需要停止租赁行为(以下简称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分局或流管办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租赁行为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分局或流管办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停业期满后纳税人不继续申请则视同自动复业,按规定申报缴纳税费。若纳税人提前复业的,应当于恢复租赁行为之前,办理复业登记,按规定申报缴纳税费。第八条已办理出租房屋登记的纳税人决定

5、终止租赁行为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分局或流管办申报办理注销登记。第九条流管办应当派员进行日常巡查,在巡查中应收集纳税人出租房屋的信息,对应由税务分局负责征收税费的,则于每月末汇总辖区内当月新发生的出租信息,反馈给税务分局;对应由流管办代征的,则通知纳税人按期办理。第十条对属于流管办代征范围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流管办应当派员实地巡查,督促纳税人办理申报纳税;对纳税人拒不履行纳税义务的,应将情况反馈税务分局。第十一条对纳税人分别采用核定征收和据实征收方式,按如下办法确定:(一)核定征收:1.如纳税人可以提供准确的

6、租金收入依据,但提供的费用凭证残缺不全的,按租金收入与适用的征收率计征应缴税费。其中个人出租住房的,其适用的征收率为《佛山市个人住房租赁综合征收率》。2.如纳税人申报的租金收入不实,或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或提供的收入依据、费用凭证残缺不全的,税务分局根据有关规定核定其计税租金收入计征应缴税费。其中个人出租住房的,纳税人应填写核定审核表,由流管办加具意见后报税务分局,流管办按税务分局核定的计税租金收入及《佛山市个人住房租赁综合征收率》代征其应缴税费。(二)据实征收:如纳税人可以提供准确的租金收入依据,及真实、合法的费用凭证的,则按现行

7、税法的有关规定据实计征其应缴税费。其中,个人出租住房的,纳税人应于办理税务登记后7日内(对要求变更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应于会计年度结束前一个月内)向流管办填报审核表格,由流管办加具意见后,于每月后3日内汇总报税务分局审核,税务分局应于10日内办结。纳税人的征收方式一经确定,如无特殊情况,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般不得变更。第十二条纳税人应根据税务分局确定的征收方式,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申报纳税。其中,个人出租住房的,应于月终后10日内向流管办申报纳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纳税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应于签订合同的当月,按租赁合同总金额,

8、依照“财产租赁合同”计缴印花税。第十三条纳税人的房屋租赁行为,按属地原则进行纳税申报。第十四条承租人将租用的房屋再转租所取得的租金收入,按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及其附加税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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