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城镇供水规范化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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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转发《城镇供水规范化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市住建局,市公用事业管理处:现将省住建厅《关于印发城镇供水规范化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建办[2013]5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一、各地、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本次考核工作,立即对照《城镇供水规范化管理考核标准》组织开展本地的自查和迎检资料准备,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完成《城镇供水规划》,落实城镇供水规范化管理的相关工作,保证此次检查考核工作顺利进行。二、各地在自查的基础上,形成书面自查情况汇报材料,按照要求自己打分,务必于6月30日前报送我委城建科。我委

2、将在省住建厅考核前对各地进行考核,对考核结果进行排名,和省检查组抽查考核结果一并通报。三、各县市均要做好被省检查组抽查考核的准备,具体抽查的县市由省检查组来荆后确定。联系人:刘虹,电话:8213904,QQ:365081119附件:1、关于转发《城镇供水规范化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建办[2013]50号)2、《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供水规范化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城[2013]48号)2013年4月8日关于转发《城镇供水规范化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建办[2013]50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委(住建局)

3、,武汉市水务局: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供水规范化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城[2013]48号)转发给你们。请按《通知》要求,抓紧建立建全相关规章制度,切实落实城镇供水规范化管理的相关工作。上半年,各地要认真对照《城镇供水规范化管理考核标准》开展自查;下半年,省厅将组织考核工作组实施考核,并对考核结果进行排名、通报。附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供水规范化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2013年4月8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供水规范化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城[2013]48号各省、自治区住

4、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水务局,重庆市市政管委,海南省水务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加强城镇供水规范化管理,全面落实相关规章制度,确保城镇供水安全,我部依据《水污染防治法》、《水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城镇供水方面的标准规范,制定了《城镇供水规范化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考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有关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城市建设司。  联系人:牛璋彬、王欢、章林伟  联系电话:010-58934352(兼传真)、58933160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

5、设部                        2013年3月27日城镇供水规范化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供水规范化管理,全面落实相关规章制度,依据《水污染防治法》、《水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城镇供水方面的标准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指导和监督城镇供水规范化管理考核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城镇供水规范化管理考核工作。  第三条 城镇供水规范化管理考核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平透明、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 城镇供水规范化管

6、理考核对象为市县(区)城镇供水主管部门,考核内容主要为部门职责、规范化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第五条 城镇供水规范化管理考核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城镇供水规范化管理考核指标和评分方法》(见附件),通过查阅资料、现场检查、座谈等方式,对辖区内市县(区)进行考核并量化评分。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将考核结果和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辖区内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督促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考核不合格者要对整改情况加

7、强督办。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每年应将考核情况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视各地考核情况进行抽查。  第八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要严肃处理。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城镇供水规范化管理考核工作的实施细则。对建制镇的供水规范化管理考核可参照本办法。  第十条 本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城镇供水

8、规范化管理考核指标及评分方法》城镇供水规范化管理考核指标及评分方法考核项目考核内容评价方法与标准分值评价依据备注一、部门职责(4分)1.1落实“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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