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空间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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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顺安监〔2009〕68号签发人:高士虎顺义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在污水井等有限空间作业现场设置警示标志的通知》和制定《有限空间安全管理制度》的通知各镇、街道办事处、经济功能区:现将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在污水井等有限空间作业现场设置警示标志的通知》(京安监发〔2009〕152号)转发给你们,请根据通知要求及我区有限空间分布特点情况,认真做好有限空间作业现场警示标志的设置和有限空间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工作。一、积极部署,加大宣传。有限空间张贴警示标志和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是提高作业人员安全意识,防范事故发生的有效手段。各属地单位要第一时间将《通知》

2、转发到各生产经营单位,对此项工作的意义、内容、要求等进行深入宣传。二、核查底数,建立台账。各属地单位对生产经营单位内存在的有限空间,要认真识别,逐一排查,核实有限空间底数,建立详细台账。三、有限空间警示标志的设置和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应在2010年2月底前完成。市、区安全监管局将组织有关部门对此项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检查。附件:一、17关于在污水井等有限空间作业现场设置警示标志的通知(京安监发〔2009〕152号)二、有限空间安全管理制度模板二〇〇九年十月十四日主题词:安全管理△有限空间△通知顺义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2009年10月14日印发17附件一:   关于在污水井等有限空间

3、作业现场设置警示标志的通知京安监发〔2009〕152号各区县、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监管局,各有关市属企业:    今年我市连续发生多起有限空间急性中毒窒息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了严重损失。为进一步加强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有效提醒、警示现场作业人员认清危险,避免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8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参照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现就设置有限空间警示标志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警示标志设置范围  有限空间主要存在硫化氢、甲烷、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危险有害因素,极易造成

4、缺氧和中毒。生产经营单位应在下列有限空间作业现场设置警示标志,重点包括污水井(池)、化粪池、电力井、燃气井、热力井、电信井、地下室、沼气池、密闭垃圾站等。此外,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性质在其他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有限空间设置警示标志。  二、警示标志设置内容  设置警示标志应根据有限空间存在的主要危害,选择相应的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和警示用语,例如:当心中毒、当心坠落、必须系安全带、必须戴防毒面具、注意通风等。设置内容见附件1、2。  三、警示标志设置要求17  各生产经营单位应严格按照《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要求的规格和形式进行制作和设置(警示

5、标志式样见附件2)。警示标志应设置在醒目位置,密闭设备应在设备上设置警示标志;地上有限空间应在入口1m范围内竖立专用标志牌;地下有限空间应在从事有限空间作业时,在现场周围设置护栏和安全告知牌。安全告知牌内容包括警示标志、作业现场危险性、安全操作注意事项、危险有害因素浓度要求、应急电话等(安全告知牌式样见附件3)。  密闭设备、地上有限空间警示标志由各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进行设置。地下有限空间警示标志由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设置。警示标志牌应采用坚固耐用的金属材料或PVC等材料制作,并具有良好的昼夜视认性能以及防腐、防潮性能,保证其具有5年以上的使用寿命。  四、工作要求  

6、(一)高度重视,严格执行  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是生产经营单位应履行的义务,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提高作业人员安全意识,防范事故发生的有效手段。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确保资金投入,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和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  (二)认真核查,摸清底数  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对本单位内存在有毒有害、通风不良的有限空间,认真识别,逐一排查,摸清底数,建立台帐,切实做好警示标志设置工作。对长期废弃的检查井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封堵或填埋,避免意外事故发生。17  (三)加强管理,及时维护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警示标志使用、维护和管理工作,建立安全警示标

7、志档案,并将其列入日常检查内容,如发现有变形、破损、褪色等不符合要求的标志应及时修整或更换。  (四)督促落实,强化监督  安全监管部门应将警示标志设置情况作为日常安全监管的重要内容,对没有设置警示标志的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警示标志的设置应在2010年2月底前完成。市安全监管局将组织有关部门对警示标志设置情况进行抽查。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要将此通知迅速转发至各生产经营单位。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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