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医疗设备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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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军队医疗设备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军队医疗设备管理工作,提高医疗设备使用效能,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条例》、《军队药材工作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是军队医疗设备管理的基本依据。  本规定所称医疗设备,是指除师以下部队医疗卫生机构之外的军队医疗、疗养、疾病预防控制等机构(以下简称军队医疗机构),用于诊断、治疗、预防、康复、教学、科研、检测等工作的仪器、设备和装置。  第三条军队医疗设备分为大型医疗设备和一般医疗设备。列入《军队大型医疗设备管

2、理品种目录》,以及整套单价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医疗设备为大型医疗设备;除大型医疗设备外的其他医疗设备为一般医疗设备。  第四条军队医疗设备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按级负责、合理配置、规范购置、安全使用、注意效益的原则。  第五条军队医疗设备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和军队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合理配置和使用医疗设备,组织实施技术保障和监督管理,确保医疗设备安全有效。第六条总后勤部卫生部主管全军医疗设备管理工作,各级后勤(联勤、保障)机关卫生部门主管本级医疗设备管理工作              

3、 第二章职责  第七条总后勤部卫生部在医疗设备管理工作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制军队医疗设备管理规章和购置经费年度分项预算方案,制定全军医疗设备建设规划、计划;  (二)制定大型医疗设备配置规划和配置标准,确定、调整和公布《军队大型医疗设备管理品种目录》,审批全军大型医疗设备配置及应用许可;  (三)组织指导全军医疗设备购置、使用、技术保障、信息管理和对外合作等工作;  (四)组织指导全军医疗设备技术保障机构业务建设;  (五)监督检查全军医疗设备管理工作;  (六)组织指导全军医疗设备科研管理和业务

4、培训;  (七)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总装备部和军兵种后勤部、军区联勤部卫生部门在医疗设备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制本系统、本区医疗设备管理制度和购置经费年度分项预算方案,拟制本系统、本区医疗设备建设规划、计划;  (二)组织指导本系统、本区医疗设备购置、使用、技术保障、信息管理和对外合作等工作;  (三)组织指导本系统、本区医疗设备技术保障机构业务建设;  (四)监督检查本系统、本区医疗设备管理工作;  (五)组织指导本系统、本区医疗设备科研管理和业务培训;  (六)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5、  第九条军级以下单位后期(保障)机关卫生部门在医疗设备管理工作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制本单位医疗设备管理制度,制定本单位医疗设备建设计划;  (二)组织指导本单位医疗设备配置、购置、使用、技术保障和对外合作等工作;  (三)监督检查本单位医疗设备管理工作;  (四)组织本单位医疗设备科研管理和业务培训;  (五)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军队医疗机构在医疗设备管理工作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医疗设备管理制度和建设计划,提出本单位医疗设备配置、购置和对外合作计划;  (二)购置、

6、使用、保管本单位医疗设备,组织医疗设备技术保障;  (三)负责本单位医疗设备的档案盒信息管理;  (四)开展本单位医疗设备科学研究和业务培训;  (五)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军队医院、疗养机构医学工程科,负责本单位医疗设备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承办医疗设备配置、购置、对外合作计划的申请和落实工作,组织、协调、处理医疗设备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军队医院、疗养机构应成立医疗设备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医院、疗养院院长(主任)或分管副院长(副主任)担任,成员由医务部门、医学工程科和相关科室人员组成,主要负责研究审议本单

7、位医疗设备配置、购置和对外合作计划,指导和监督医疗设备购置和对外合作计划的落实工作。               第三章设备配置  第十一条军队医疗设备配置应当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医院、疗养院医疗设备基本配置标准》和《军队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本卫生装备配置标准》,与医疗机构担任的医疗保障任务和规模、技术水平相适应,有利于促进医疗服务和科研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发挥医疗设备的使用效益,有利于医疗机构的长远协调发展。  第十二条配置医疗设备,必须按照规模适度、布局合理的原则,编写医疗设备配置规划。大型医疗设备和总后勤部

8、直属医疗机构一般医疗设备配置规划,由总后勤部卫生部编制;全军其他医疗机构一般医疗设备配置规划,由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编制。医疗设备配置规划包括配置现状、指导思想、配置原则与标准、目标任务、保障措施和要求等内容。  第十三条军队医疗机构新增或者更新医疗设备,应当根据医疗设备配置规划、本单位现有医疗设备状况和财力等可能,编制医疗设备配置计划,并附《军队大型医疗设备配置申请表》或者《军队大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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