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建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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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建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沪建院教〔2012〕39号第一条为了规范管理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授予学士学位的专业应是我校经教育部批准设置并经上海市学位委员会批准授予学位的专业。第三条符合以下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列入拟授予相应学科学士学位的审查名单:(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品行端正;(二)达到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

2、毕业设计或其它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一)政治上有公开违背宪法的言行,经说服教育仍坚持不改的;(二)主修专业平均学分绩点未达2.0者;(三)非计算机类专业学生未通过上海市高等学校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者(允许以毕业当年《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合格成绩替代);计算机类专业学生未通过上海市高等学校计算机等级考试(三级)或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者。(四)非外语类

3、专业学生未达到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规定成绩者(400分,艺术类专业除外);外语类专业学生未通过本专业全国专业四级考试者。未达到上述规定成绩者分别允许以毕业当年校级英语水平考试合格成绩和校级外语专业水平考试合格成绩替代。(五)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本条第2款自2014届毕业生起执行,之前各届毕业生按主修专业平均学分绩点1.7执行;第3、4款自2015届毕业生起执行。第五条学士学位授予程序:(一)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逐个审核学生的课程学分、学习成绩、毕业论文(设计)、毕业鉴定等材料,提出拟

4、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逐个注明拟不授予的原因);(二)校学位办公室汇总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并投票,对通过审查者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证书。(三)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学位审查,须有委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在学位授予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均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以超过全体委员半数的表决结果为有效结果。(四)由学位办公室负责组织向通过审查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第六条毕业时未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不再补授。第七条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学位授予规定的情况,经学校学位

5、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予撤销。第八条本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校学位办公室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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