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展绿色建筑的通告(代拟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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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发展绿色建筑的通告(代拟稿)为进一步加强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实现低碳肇庆建设目标,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相关法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全市符合特定条件和在一定区域范围内的民用建筑实施绿色建筑技术。现就我市发展绿色建筑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本通告中的绿色建筑,是指满足《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06)和《广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J/T15-83-2011),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

2、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全市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绿色建筑具体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市发展和改革、财政、经济和信息化、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保、科技、工商、质监、统计、国税、地税、农业、供电、代建等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本通告的实施工作。各县(市、区)、肇庆高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肇庆新区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的组

3、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3三、凡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按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土地出让(或划拨)、立项、设计、建设和管理:(一)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含代建项目),或国有资金占主导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项目(含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二)旧城改造项目;(三)肇庆高新区和肇庆新区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四)进入重点项目报批绿色通道的其他房屋建筑工程项目;(五)社会投资的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公共建筑项目(含建筑群)和建筑面积在5千平方米(包括地下层建筑面积)及以上的居住建筑项目(含小区)。四、本市上述范围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

4、项目应积极发展绿色建筑,道路桥梁、轨道交通、园林绿化、环卫、城市给排水及污水处理等市政工程项目应积极采用低碳、绿色、环保技术措施。五、纳入绿色建筑建设范畴的12层以下(含12层)居住建筑和所有实行集中供应热水的医院、学校、宾馆、酒店、游泳池等公共建筑应当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利用设施应与建设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对于根据实际情况确实无法应用太阳能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报送项目报建归属管理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认定。六、按照绿色建筑要求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3报批前对拟采用的有关绿色技术进行可行性分析,并

5、编写可行性分析材料,将实施绿色建筑成本费用列入投资估算。在工程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验收及备案等环节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等级技术标准、规范及技术措施。七、各级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应对绿色建筑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进行节能评估审查时予以把关,并在立项审批时准确标明该项目须达到的绿色建筑等级,并按此等级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各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将绿色建筑理念纳入各层次城市规划中,并在工程规划审批时对绿色建筑规划指标予以把关,在规划要点中明确绿色建筑的等级。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土地出让(或划拨)时,应明确项目必须达到绿色建筑的等级。八、绿色建筑评价标

6、识分为“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列入绿色建筑范畴的民用建筑项目在完成施工图审查后,应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通过工程质量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以后,应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其他民用建筑项目鼓励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建设工程项目按相关规定测评获得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06)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二星级以上(含二星)的,项目建设单位可依据相关规定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绿色建筑财政奖励资金。九、各级住房和城乡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及省的相关规定,对绿色建筑设计文件审查、实施

7、过程监管、评价、标识等工作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十、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绿色建筑要求的,由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节约能源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十一、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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