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辽宁车险核保指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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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1年车险核保政策指引阳光财险辽宁省分公司2011年辽宁分公司车险工作目标,以效益为核心、充分挖掘优质客户,大力发展优质业务,在确保经营成本可控的前提下,大力发展车险业务规模,实现车险经营价值最大化。现依据我司历年车险经营情况并结合辽宁财险市场实际,制定2011年度车险核保政策指引。第一部分遵循的原则一、100%合规原则:合规是车险管理的重要内容,要完全符合监管政策、公司管理制度和当地行业自律的要求,必须达到零违规,对于违反合规要求的,实行零容忍。二、突出效益原则:以效益为核心,争取优质业务,提升业务品质,坚决限制和剔除高风险客户、高风险车型、高风险渠道的业务,确保车

2、险经营成本可控。三、差异化原则:依据辖内各机构历年车险经营数据,重点考量2010年车险保单的经营分析,结合各机构管理水平和经营结果的变化,对不同的机构、不同的业务、不同的客户在业务政策方面实行差异化管理,实行按季度动态调整核保政策、市场费用。四、验标承保的原则:彻底贯彻落实“保前查验”的风险查勘管理制度,保证验车覆盖面和真实性,确保验车制度的落实,坚决杜绝承保带病车辆。五、严肃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所谓严肃性是指对禁止承保的业务,强化其执行力;灵活性是指将根据公司和各基层机构的实际经营状况、市场发展情况以及对数据分析三者结合,不断进行调整和完善。第二部分核保的要点13一

3、、鼓励承保的业务1、车险0-1(含)次续保的续保、转保业务。2、出险2次,并且满期赔付率≤60%的续保、转保业务。3、政府财政车险招标业务,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国有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等优质车险业务。4、旅游车队、一级和二级道路客运企业的营业客车业务。5、管理规范、使用自有车辆和驾驶人员的营业车团车业务。6、积极发展家庭自用汽车和非营业客车的高额第三者责任险(≥30万元限额)及车上人员责任险业务。7、营业客车的车上人员责任险业务(公交车除外)。8、二吨以下营业小货车业务。9、大型企业、党政机关的特种车业务。10、新车业务,必须在调整系数、承保险种方面争取较高的保单保费后

4、承保。11、重点发展车上人员责任险;非营业性质车辆高保额第三者责任险;火灾自燃险;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盗抢险;可选免赔额特约险。二、控制承保的业务1、出险3(含)次以上的续保客户,且赔款金额高于保费的原则上禁止承保。2、摩拖车业务,原则只承保地区统保业务,且保费规模不得低于200万元以上。3、混凝土搅拌车、泵车等水泥工程车以及渣土车,承保前上报分公司核准后方可承保,并且只承保团车业务,散单业务禁保。134、营业性起重车、挖掘机、矿山专用等特种车辆的承保。5、低速载货汽车业务,禁止承保农用自卸车业务。6、严格控制非营业个人货车承保。7、提车短期商业车险承保。8、车龄3年

5、以上车身划痕险。9、郊县客运车辆10-20座区间车辆承保,以及郊县客运车辆的玻璃单独破碎险。10、50万元以上的进口车辆投保商业车险。11、严格控制营业货车承保承载货物责任险承保,禁止集装箱牵引车承保载货物责任险。12、控制承保营业性质车辆短期险业务。13、控制单保交强险业务。三、禁止承保的业务1.单独承保车损险;交强险+车损险;单独投保盗抢险。2.承保拼装车、切割车,严格控制承保改装车。3.承保挂军、警牌照的货车。4.承保没有在车辆管理所登记的无牌照车辆(新车除外)。5.承保大吨小标(行驶证登记核载质量明显小于车辆实际核载质量)车辆。6.禁止承保异地车辆的保险业务(指由

6、保险标的车辆所在地以外的保险公司承保的车险业务)。7.严禁车险异地展业。8.老旧车型、稀有车型和特异车型的业务(详见车型清单)。139、禁止承保拖拉机、变型拖拉机业务。10、禁止承保自卸车;挂车单独承保业务。第三部分录单员、核保人工作原则1、严格按照车辆种类、使用性质及费率调整因子确定的费率及费率系数计算保费。通过费率调整系数给予投保人的所有优惠总和不得超过车险产品基准费率的30%。每个险别的优惠不得超过其基准费率的30%。2、严禁滥用乱用风险调整系数、变更车辆使用性质、套用车辆种类和非正常批单退费等行为来变相降低保费。3、同时投保商业车险和交强险的应使用关联录入,除特殊

7、规定外交强险与商业车险的标的信息要保持一致。4、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以特别约定形式变更保险责任(如约定免赔额、免赔率)。5、车损险不足额投保的,特别约定应有“车损险不足额投保,出险后按照保险金额与新车购置价比例赔付。”6、禁止一切非正常批退行为,退保和注销批改必须收回保单正本后再进行系统操作。7、在车险招标业务中,严禁向招标方承诺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其它利益扩展,如以补充协议、约定或备忘录等方式扩大保险责任范围或支付额外费用。8、严禁擅自承诺扩大招标车辆范围,将不符合招标范围或未实施正常招标程序的车辆纳入招标业务进行承保。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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