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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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定义条例第九九条:(八)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质检办特〔2010〕200号关于做好目录调整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相关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总局发布了《增补的特种设备目录》(国质检特〔2010〕22号,以下简称《目录》),明确了纳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范围。为做好目录调整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相关安全监察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

2、关于制造许可(一)凡列入《目录》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下简称厂车),即日起以厂车的名称实施制造许可。许可的条件、程序等继续按照《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174号,以下简称《制造许可规则》)等相关文件或安全技术规范实施,鉴定评审机构和型式试验机构暂不调整。(二)《制造许可规则》许可范围中未列入《目录》的设备(以下简称非厂车设备),如挖掘机、装载机、铲运机和挖掘装载机等,不再实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自本文发文之日起不再受理制造许可申请,鉴定评审机构不再接受鉴定评审约请;已经完成鉴定评审的,按照相关文件在3月31日前上报审批;已经取得制造许可的,在证书有效期

3、满后自动失效。二、关于作业人员考核(一)对列入《目录》的厂车设备相关作业人员,各地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0号)的规定,继续开展考核发证等工作,相关工作程序和要求暂不变更。(二)非厂车设备相关作业人员,自本文发文之日起不再纳入考核发证范围,原取得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在证书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三、关于安全监察与检验检测(一)对列入《目录》的厂车设备,各地可以继续执行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原规定,按照原执行的相关文件开展检验检测、使用登记、监督检查等工作,相关工作程序和要求暂不变更。(二)非厂车设备不再纳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范围,不再进

4、行检验检测、使用登记、监督检查等工作,原已登记的设备注销登记。四、关于宣传工作各地要召集有关企业,做好《条例》修订后的宣贯工作,讲清厂车调整的背景情况,取得相关企业的理解、支持与配合,顺利完成厂车《目录》调整阶段的相关工作。五、总局相应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出台后,厂车相关行政许可、安全监察、检验检测等工作按照新规定实施。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特种设备局。二〇一〇年三月四日           国质检特〔2010〕22号关于增补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

5、增补的特种设备目录》,现予以公布。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附件:增补的特种设备目录 代码种 类类 别品 种5000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5100 场(厂)内专用机动工业车辆 5110  叉车5120  搬运车5130  牵引车5140  推顶车5200 场(厂)内专用旅游观光车辆 5210  内燃观光车5220  蓄电池观光车注:原《特种设备目录》中“内燃平衡重式叉车、蓄电池平衡重式叉车、内燃侧面叉车、插腿式叉车、前移式叉车、三向堆垛叉车、托盘堆垛车、防爆叉车”调整为此增补目录中“叉车”;原《特种设备目录》中“大型游乐设施观光车类”调整为此增补目录中“场(厂

6、)内专用旅游观光车辆”。 企业内机动车辆分类通常有以下六种:(一)汽车类。包括载重汽车、倾卸汽车、客车、专用汽车、叉车和铲车等。(二)电瓶车类。包括平板电瓶车、电瓶叉车等。(三)拖拉机、挂车类。包括拖拉机、牵引车、平板车等。(四)简易翻斗、平板车类。包括翻斗车、平板车等。(五)有轨电车、电瓶机车类。包括有轨电动车、电瓶机车等。(六)挖掘类。包括挖掘机、推土机、电铲等。 问:总局领导:内燃叉车、蓄电池叉车等在04年《特种设备目录》中属于轻小型起重设备,因此我所在07年4月检验机构核准时取了轻小型的资质,现在新增特种设备目录中调整为厂内专用机动车中的叉车,我所现还能检验否?若不能检该如何办理?

7、敬请总局领导尽快给与答复,急!答:根据我局《关于做好政策调整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相关工作的通知》(质检办特[2010]200号)规定,在总局出台新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前,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包括您提到的各类叉车)按照原执行的相关文件进行检验、使用登记等安全监察与监督管理工作,相关工作程序与判定要求暂不变更。因此,你所仍能承担相应设备检验工作。问专家您好,想咨询下,32吨矿用自卸车是否属于场内专用机动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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