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剑桥学院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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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哈尔滨剑桥学院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规范办学行为,实施依法治校,维护举办者、学院、教职员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和促进学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有关的法令、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院名称:哈尔滨剑桥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哈平路239号第三条学院由以于松岭为代表的投资者举办。学院是本科层次的全日制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社会主义教育事业,举办者承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第四条学院的业务主管部门是黑龙江省教育

2、厅,学院的登记管理部门是黑龙江省民政厅。第二章办学理念与发展定位第一节办学理念第五条办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办学,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促进社会主义建设,推动社会进步。第二节发展定位第六条学院在办学中确立以下定位:类别定位:综合类。类型定位:教学型、应用型。学科门类定位:以管理学为主,适度发展工学、教育学、经济学、文学门类。办学层次定位:本科教育。办学形式定位:全日制学历教育。办学规模定位:8000人。人才规格定位:培养具有爱国

3、情怀、国际视野、基础知识扎实、应用能力强的应用型人才。服务面向定位:立足龙江、面向全国、着眼世界,为经济建设、产业进步、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支持和智力贡献。办学特色定位:多元化投资办学特色、应用型人才培养特色。第三章大学制度与管理结构第一节学院董事会第一条学院设立董事会。学院董事会是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实施对学院的领导。董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主要通过召开董事会会议,对学院重大事项进行民主讨论,由董事会集体作出决议,并监督实施。第二条董事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受董事长委托或董事会授权,学院院长也可出任法定代表人。第三条董事会成员7名,由出资人代表、院长、教职工代表等组成,首届董

4、事会成员由举办者推选产生。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第四条董事会成员每届任期4年,届满后经民主选举、董事会同意可连任。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高校管理经验。第一条董事会成员每届任期4年,届满后经民主选举、董事会同意可连任。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高校管理经验。董事会成员热爱教育事业,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董事会成员的变更涉及举办者或其代表的,由举办者推荐;涉及教职工代表的,由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成员的变更,应报审批机关备案。第二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董事会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

5、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第三条召开董事会议时,董事长或指派人员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一并告知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但应出具委托书,委托书应注明授权范围。董事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代理人,则视为弃权。第四条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董事会作出决议时,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由董事长作最后决定。但当讨论重大事项时,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第五条董事会对学院行使下列职权(一)聘任和解聘院长、副院长及中层以上干部;(二)修改学院章程,制定学院的基本规章制度及重大改革方案;(三)制定发

6、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财务预算、决算;(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六)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七)批准内部机构及专业设置;(八)监督、检查、评估教育教学质量;(九)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一条董事长实行下列职权(一)主持召开董事会;(二)检察监督董事会议决议落实情况;(三)定期听取学院工作报告;(四)代表学院签署有关文件、协议;(五)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节学院院长第二条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依法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全面负责学院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院长执行董事会的决议

7、,接受董事会和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第三条院长的任职条件:(一)拥护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教育事业;(二)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具有副高级及以上教师系列技术职务或管理系列技术职务;(三)具有10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或管理经历;(四)熟悉高等教育教学业务,有较高的教育教学组织管理能力;(五)为人正派、作风民主、办事公正;(六)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第一条院长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报审批机关核准后,由董事长聘任。第二条院长任期为4年,期满离任。经董事会决定,报经审批机关同意后也可连聘连任。第三条院长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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