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证据法》(建议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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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证据法》(建议稿)肖建国教授、章武生教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举证责任  第一节 证明对象  第二节 举证责任分配  第三节 证明程度  第四节 举证程序  第三章 书证  第一节 各类书证的证明力  第二节 书证的程序  第四章 物证  第五章 人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证人作证  第三节 询问证人的规则  第六章 视听资料  第七章 当事人陈述  第八章 鉴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鉴定人  第三节 鉴定的进行  第九章  勘验  第十章 证据保全  第十一章 行政诉讼证据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证据法》(草案初拟──修改稿)

2、TYLE="FONT-SIZE:PT;LINE-HEIGHT:PT"> (注:〖〗内为新增,【】为修改。)22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宗旨】为便于当事人举证和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解决民事争议,制定本法。 第2条 【证据的概念】本法所称证据,是指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3条 〖关联性原则〗证据必须与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 一切倾向于证明待证事实可能存在或可能不存在的证据均为相关证据,否则为无关证据。 第4条【合法性原则】只有合法收集的证据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 不得在诉讼中采用通过侵犯人的身体或精神的完

3、整性,或者通过侵入私人生活、住所、函件及其他通讯方法所获得的证据。 第5条 【证据的可采纳性】凡与待证事实相关且并非法律规定排除的证据,均为可以采纳的证据。 下列证据不具有可采纳性: ㈠无关证据不可采纳; ㈡不合法的证据不可采纳; ㈢诉诸情感的陈述不可采纳; ㈣用一个人的品质或名誉来证明其实施了某具体行为的品格证据不可采纳。 第6条【举证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提供证据或者虽提出证据但没有能够证明的,将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如就一事实的真相或举证责任的归属有疑问,则以对因该事实而得利的当事人不利的方法来解决

4、。 第7条【法院调查】在下列情况下,由人民法院依职权或依申请调查收集证据: ㈠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并已提出调取证据的申请和证据线索的; ㈡应当由人民法院勘验或者委托鉴定的; ㈢当事人双方提出的影响查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材料相互矛盾,经过庭审质证无法认定其效力的; 人民法院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时,有关单位负有协助义务。 第8条【质证】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双方当事人互相质证。 没有经过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 质证可按下列顺序进行: ㈠原告出示证据,分别由被告和第三人进行质证; ㈡被告出示证据,分别由原告和第三人进行质证; ㈢第三人出

5、示证据,分别由原告和被告进行质证; ㈣审判人员出示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由原告、被告和第三人进行质证。 第9条【法院审查认定证据】人民法院有权对证据进行审查认定。 第10条 〖司法认知〗 法官对于审判职务上应当适用的法律或应当知悉的事实,有权直接初步认定其为真实,无需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 第11条【证据方法】证据方法有下列几种: ㈠ 书证; ㈡ 物证; ㈢ 人证; ㈣ 视听资料 ; ㈤ 当事人陈述;22 ㈥ 鉴定 ; ㈦ 勘验 。 第二章 举证责任 第一节 证明对象 第12条 〖证明对象的概念〗 证明对象,亦称待证事实,是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或需要证明的事实。 第13条 〖证明对象的

6、确定〗 证明对象依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事实而定。 当事人援引外国法、地方法规、习惯或其他特别法规时,外国法、地方法规、习惯或其他特别法规为证明对象。 第14条 【免证事实】下列事实不属于证明对象: (一)诉讼中自认的事实; (二)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 (三)众所周知的事实、自然规律和定理; (四)法官于审判职务上知悉的事实; (五)根据法律规定从已知事实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六)已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认定的事实; (七) 已为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八) 经验法则; (九) 本国法律和行政法规。 在民事诉讼中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 第15条 〖法律推定〗 

7、依照法律规定,从已知的基础事实推断未知的推定事实存在,即为法律推定。 法律准许推定时,如无其他规定,可以由当事人提出反证推翻。 第16条 〖法院生效裁判的预决效力〗 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中记载的、关于当事人口头陈述部分的事实,可以作为证据。 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中记载的事实与法庭笔录矛盾时,以法庭笔录为准。 第17条 〖经验法则〗 依人们的日常生活经验或法律生活经验所得知的事实,属于经验法则。 对于经验法则,无须其他证据证明。 第二节 举证责任分配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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