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煤矿“一通三防”管理规定

山西省煤矿“一通三防”管理规定

ID:6491197

大小:77.50 KB

页数:33页

时间:2018-01-15

山西省煤矿“一通三防”管理规定_第1页
山西省煤矿“一通三防”管理规定_第2页
山西省煤矿“一通三防”管理规定_第3页
山西省煤矿“一通三防”管理规定_第4页
山西省煤矿“一通三防”管理规定_第5页
资源描述:

《山西省煤矿“一通三防”管理规定》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山西省煤矿“一通三防”管理规定山西省煤矿“一通三防”管理规定(2003)作者: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晋安监煤字[2003]2号发布第一部分国有煤矿“一通三防”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 则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三章管理责任制第四章技术措施与现场管理第一节矿井通风第二节瓦斯及瓦斯抽放第三节矿井通风安全监控系统第四节局部通风第五节瓦斯排放第六节防灭火第七节综合防尘第五章 安全培训第六章资金保障第七章 其 它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防止煤矿瓦斯、煤尘及火灾等重特大事故

2、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规定。第2条在山西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的国有煤矿和外商投资煤矿,必须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国有煤矿是指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和县营及其以上(包括县、市营改制为国有控股公司)的煤矿企业(简称煤矿企业,以下同)。第3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规定对所辖区域内的煤矿企业的“一通三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规定对所辖区域内的煤矿“一通三防”工作实施监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

3、对煤矿企业进行安全监督、监察时,发现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的,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其行政处罚。第4条煤矿企业必须把“一通三防”作为煤矿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本着“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原则进行综合治理。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和职能部门“一通三防”责任制,设置和完善“一通三防”专门管理机构,做到人员到位、职责到位、工作到位。第5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以下“一通三防”管理制度:1.矿井通风管理制度;2.矿井抽放瓦斯管理制度;3.综合防尘管理制度;4.防灭火管理制度;5.矿井瓦斯检查制度;6.通

4、风安全监控管理制度;7.排放瓦斯管理制度;8.巷道贯通管理制度;9.局部通风管理制度;10.通风设施管理制度;11.工程质量管理验收制度;12.井下爆破管理制度;第6条煤矿企业依照本规定,制定相应的考核和奖惩办法。第二章管理机构第7条煤矿企业集团(公司)必须设总工程师分管煤矿的“一通三防”工作;必须设立通风处(部),通风处(部)下设管理通风、防治瓦斯、防治煤尘、防灭火、安全监控等职能科室,编制人数根据需要设定;应设立“一通三防”调度机构,配齐调度人员。第8条煤矿必须设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分管“一通三

5、防”工作;必须设立通风科(区),通风科(区)下设负责通风、防治瓦斯、防治煤尘、防灭火、安全监控等“一通三防”日常工作的队组;必须设立专门的“一通三防”调度机构。第9条市(地)、县(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设总工程师分管煤矿的“一通三防”工作;并明确负责“一通三防”管理工作的内设机构,配齐工作人员。第三章管理责任制第10条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煤矿矿长是本单位“一通三防”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必须适时主持召开“一通三防”例会,及时研究、解决“一通三防”存在的问题和隐患,保证“一通三防”工作所需的人、财、物

6、。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每季度、煤矿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一通三防”例会。第11条煤矿企业集团(公司)、煤矿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技术副矿长、技术主管,下同)负责“一通三防”技术业务管理工作,对防止“一通三防”事故负技术责任。第12条煤矿企业集团(公司)、煤矿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等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负责各自业务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工作,对分管业务范围内防止“一通三防”事故负责。第13条煤矿企业集团(公司)、煤矿通风部门的负责人负责“一通三防”业务管理工作,对防止“一通三防”事故负管理责任。第14条煤矿企业集

7、团(公司)、煤矿安监部门的负责人负责“一通三防”技术和管理措施的监督检查,对防止“一通三防”事故负监督责任。第15条煤矿企业集团(公司)、煤矿其它职能部门的负责人负责本职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工作,对各自部门范围内防止“一通三防”事故负责。第16条煤矿各采掘区(队)长对本区(队)责任范围的“一通三防”工作负责。第17条煤矿企业各级领导每年必须逐级进行“一通三防”责任任务书的签定工作,保证“一通三防”工作责任落实到位。第四章技术措施与现场管理第一节矿井通风第18条生产矿井必须建立合理可靠的通风系统。各煤矿

8、企业每年在安排生产计划前必须进行矿井通风能力的核定工作,保证矿井不超通风能力生产。多生产采区的矿井,应分区进行通风能力核定,不能满足生产需要时,必须以风定产。第19条改变矿井通风系统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改变矿井采区以上通风系统时,其措施需报送所属煤矿企业集团(公司)、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调改采区以下(包括采区)的通风系统时,由各矿、井(区)技术负责人审批。第20条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矿井的每个采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必须设置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