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联邦证据规则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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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美国联邦证据规则介绍:首席大法官沃伦于1965年任命一个顾问委员会为联邦法院起草证据规则。该委员会起草的初稿于1969年发表以征求意见。修订稿于1971年公布。1972年,联邦最高法院将其命名为《联邦证据规则》,于1973年7月1日生效。道格拉斯大法官持不同意见。根据有关授权法案,首席大法官伯格将该证据规则提交国会审议,国会将其搁置以作进一步的研究。经过广泛详尽的研究,国会将该规则作有关修改后颁布为法律。1975年1月2日批准,1975年2月1日生效。这样,联邦证据规则是联邦最高法院制订规则的程序与国会的立法程序相结合的产物。至少,广泛收集普通法的案例与有关的制订法

2、是同等重要,两者共同构成证据规则演进的背景。在理解证据规则时,这些立法渊源都必须加以考虑。-----爱德华特W.克利瑞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一章 一般规定第101条 适用范围本规则根据第1101条规定的范围和例外,适用于在联邦法院、联邦破产法院和联邦治安法院进行的诉讼。(根据1987年3月2日的修改,同年10月1日生效;1988年4月25日的修改,同年11月1日生效)第102条 目的和结构本规则将用以保证公正施行,消除不合理的耗费和延误,促进证据法的发展壮大,以实现确定事实真相,公正处理诉讼。第103条 关于证据的裁定(a)错误裁定的后果除非影响到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具有

3、下列情况,否则错误可以不作为采纳或排除证据的依据:(1)异议 对于一项采纳证据的裁定,适时提出要求撤消的异议,或申请记录在案并阐明异议的具体理由,如果该理由未能从上下文中显露出来;或者(2)提供证明 对于一项排除证据的裁定,可以提供该证据的要旨使法庭了解或者使其从所提问题的内容中显露出来。(b)关于提供证据和裁定的记录法庭可以增加任何与表明证据特征、证据被提供的方式、提出的异议和相关的裁定有关的其他的或进一步的证词,可以指示用提问和回答的方式来提供。(c)陪审团审理在陪审团审理的情况下,法官将指导诉讼,以防止不能采纳的证据通过各种手段,如作出陈述、提供证明或进行提问

4、等,对陪审团产生影响。(d)显见错误本规则不妨碍对涉及实体权利的显见错误提请注意,虽然这些显见错误未引起法庭注意。第104条 初步询问19(a)关于可采性的一般询问关于证人资格、存在(拒绝作证的)特权或证据可采性的初步询问将由法庭决定,适用下述(b)款的规定。除涉及特权的问题外,法庭作出决定时不受证据规则的限制。(b)以事实为条件的相关性当证据的相关性依赖于满足一定的事实条件时,在介绍足以确定具备该事实条件的证据后,法庭应采纳该证据。(c)陪审团审理在所有案件中,有关(被告人)自白的可采性的审理将避开陪审团。审理其他初步事项时,出于公正利益的考虑,或者当被告人作证时

5、提出这样的请求,也可以避开陪审团。(d)被告人作证当被告人对初步事项作证时,与案件中其他争议不同,不适用交叉询问。(e)重要性和可信性本规则不限制当事人在陪审团面前介绍与重要性或可信性相关的证据的权利。(根据1987年3月2日的修改,1987年10月1日生效)第105条 有限的可采性如果证据对于一方当事人或出于一种目的可以采纳,而对于他方当事人或出于另一种目的不能采纳,当这种证据被采纳时,法庭根据请求,应将该证据限制在适当的范围,并相应对陪审团作出指示。第106条 书面或录音证词的剩余部分或相关部分当一份书面证词或录音证词,或其中一部分由一方当事人出示时,他方当事人

6、可以请求同时出示该书面证词或录音证词的剩余部分,或者任何其他出于公正立场应予考虑同时出示的书面证词或录音证词。(根据1987年3月2日的修改,1987年10月1日生效)第二章 司法认知第201条 关于裁判事实的司法认知(a)适用范围本条规则仅适用于关于裁判事实的司法认知。(b)事实种类适用司法认知的事实必须不属于合理争议的范畴,即:(1)在审判法院管辖范围内众所周知的事实;或(2)能够被准确地确认和随时可借助某种手段加以确认,该手段的准确性不容被合理质疑。(c)任意采用无论被请求与否,法庭可以采用司法认知。(d)强制采用如果当事人提出请求并辅之以必要的资料,法庭应当

7、采用司法认知。(e)被听证的机会对于采用司法认知是否妥当和关于认知的要旨,当事人有权及时请求给予听证的机会。在未事先通知的情况下,可以在司法认知作出后提出这样的请求。(f)采用司法认知的时间在诉讼的任何阶段都可以采用司法认知。19(g)指示陪审团在民事诉讼中,法庭应指示陪审团将业经认知的事实作为结论性事实采纳。在刑事诉讼中,法庭应指示陪审团可以(但不要求这样做)将业经司法认知的事实作为结论性事实采纳。第301条 民事诉讼中推定的一般规定在所有民事诉讼中,除国会制定法或本证据规则另有规定外,一项推定赋予其针对的当事人举证反驳或满足该推定的责任,但未向该当事人转移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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