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养犬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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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芜湖市养犬管理办法芜湖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  《芜湖市养犬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12月19日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市长 陈树隆二OO七年九月十日  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预防狂犬病,保障公民的人身健康和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饲养犬、经营犬的行为。  军队、武警和公安部门公务用犬、医疗科研单位实验用犬以及动物园、演出单位表演道具用犬等特种犬的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市市区为限制

2、养犬区(以下简称“限养区”)。三山区、弋江区火龙岗镇、鸠江区清水镇限养区范围由各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条 公安部门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全面负责养犬管理工作,具体负责饲养犬类的审批,对违规养犬行为的处理,捕杀狂犬,捕捉遗弃犬,以及由养犬引起的治安及刑事案件的处置工作。  市容部门负责对在公共场所违规售犬和犬只损害市容环境卫生等行为的查处。  农业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病等疫苗的供应,犬只的防疫、检疫、犬只免疫证明的核发,犬类疫情的监测,以及开办犬的销售点、诊疗所的审批和动物卫生监督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供应、接种,犬伤病人的诊

3、治以及人类狂犬病疫情的监测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销售犬只及其他与犬有关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芜湖长江大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督促所辖区域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养犬管理有关工作。  住宅区业主委员会可以召集业主会议,就本住宅区有关养犬管理事项依法制定公约,并组织监督实施。业主应当遵守公约。  第五条 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公安部门会同市市容、农业、卫生、工商行

4、政管理等部门组成养犬管理办公室,负责在市区范围内组织实施本办法。市养犬管理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公安局。  各区成立相应的养犬管理办公室,负责在各区范围内组织实施本办法,同时设立举报电话,向社会公布,接受和处理举报。  对违反本办法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养犬管理办公室举报。对查证举报属实的,由各区养犬管理办公室对举报人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七条 养犬管理办公室应当督促相关部门建立限养区养犬日常管理工作制度,加强并坚持日常巡查,及时收容流浪犬和处理违规养犬行为;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犬类疫病防治知识宣传、文明养犬教育。  第八条 限养区养犬实

5、行注册登记制度。限养区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未经注册登记的犬只。  第九条 限养区内每户只准养一只非烈性、观赏犬。在哺乳期内的幼犬不计在内。  限养区内禁止饲养烈性犬。  限养区内的重点安全保卫单位饲养护卫犬、视力残疾人饲养导盲犬等确需饲养烈性犬的,不受前款限制。  烈性犬和观赏犬的种类,由市养犬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后由公安机关公布。第十条 限养区内个人申请养犬或视力残疾人申请饲养导盲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市区常住户口或者办理暂住证在本市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固定住所且独户

6、居住。  限养区内单位申请饲养烈性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设有安全牢固的犬笼、犬舍等设施;  (三)有健全的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限养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的,应按下列程序申请犬只注册登记:  (一)申请养犬人持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或暂住一年以上《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视力残疾人还应持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养犬单位持《营业执照》等证照原件及复印件和养犬申请报告,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填写《养犬登记申请表》;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养犬登记申请表》后2日内对申请人做出准养或不准养犬的决定;  (二)

7、申请养犬人或申请养犬单位在接到准养决定后,携犬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并按规定缴纳免疫费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向申请养犬人或申请养犬单位发放《犬只免疫证》;  (三)申请养犬人或申请养犬单位持准养决定和《犬只免疫证》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犬只注册登记手续,签署《养犬责任书》一式三份,缴纳养犬登记费,并领取《犬只准养证》、犬牌。《犬只准养证》每年审核一次。  第十二条 《犬只准养证》和犬牌由市养犬管理办公室统一制作。  禁止冒用、涂改、伪造和买卖《犬只准养证》和犬牌。  第十三条 市区在本办法施行前饲养的犬只,养犬人或养犬单位应当

8、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日内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或申请注册登记未经准许的,养犬人或养犬单位应当在期满后10日内自行对犬只予以处置,不得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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