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高新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处置车辆评估和拍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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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泰安高新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处置车辆评估和拍卖服务机构采购项目泰安高新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处置车辆评估和拍卖服务机构采购项目政府采购需求报告编制单位: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盖章)编制时间:2016年7月12泰安高新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处置车辆评估和拍卖服务机构采购项目目录第一章项目概况及资格要求21.项目概况22.供应商资格要求3第二章商务要求41.服务期限42.服务质量要求.43.其他服务要求:4第三章评审方法41.相关要求42.评审过程43.评分标准分项明细表6第四章技术要求11泰安高新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处置车辆评估和拍卖服务机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根据要求,山东

2、弘润天成建设咨询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受采购人委托拟就泰安高新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处置车辆评估和拍卖服务机构采购项目实施政府采购,现提出以下采购需求:第一章项目概况及资格要求1.项目概况12泰安高新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处置车辆评估和拍卖服务机构采购项目1.1项目名称:泰安高新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处置车辆评估和拍卖服务机构采购项目1.2采购人: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项目负责人:陈大鹏联系电话:0538-89385761.3项目概述:为贯彻落实山东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按照《山东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和《泰安市公务用车改革实施方案》的要求,推进泰安高新区

3、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保证高新区行政事业单位车辆改革后的车辆处置工作和车辆的管理工作,公开对社会征集车辆拍卖、车辆鉴定评估相关服务。本项目共分为二个标段,其中第一标段为泰安高新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处置车辆评估服务机构采购项目,第二标段为泰安高新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处置车辆拍卖服务机构采购项目。1.4项目准备:1.4.1招标控制价:无1.5功能描述:保证泰安高新区行政事业单位车辆改革后的车辆处置工作和车辆的管理工作,公开对社会征集车辆拍卖、车辆鉴定评估相关服务。1.6拟采用的采购组织形式:部门集中采购1.7拟采用的政府采购方式:公开招标2.供应商资格要求2.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

4、二十二条规定的相关条件;2.2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供应商,具备所供服务的相应经营范围及能力;2.3第一标段还应具备:2.3.1具有市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且在有效期内年度核查合格;2.3.2在泰安市辖区内具有办公场所,须提供房屋产权证(或房屋买卖合同)或房屋租赁协议(租赁期不少于一年);2.3.3提供至少一份截止到2015年12月31日前12泰安高新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处置车辆评估和拍卖服务机构采购项目的车辆鉴定评估业绩(业绩须提供委托合同及评估报告);2.4第二标段还应具备:2.4.1具有省商务主管部门

5、颁发的《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和省国资委认定的公物拍卖资格,且在有效期内年度核查合格,提供服务的拍卖师和项目管理机构参与人员需具备相应资格证书、劳动合同(与投标人签订的)、养老保险交纳原始证明或社保部门的缴费证明(须是以投标人名义缴纳的);2.4.2提供至少一份截止到2015年12月31日前的车辆拍卖业绩,每项业绩均需提供委托合同和买卖合同原件,两者缺一不可,否则不予认可;2.4.3在泰安市辖区内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须提供房屋产权证(或房屋买卖合同)或房屋租赁协议(租赁期不少于一年);2.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第二章商务要求1.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完成合同条

6、款约定服务范围内的全部服务内容止,以最终签订的合同为准。2.服务质量要求.详见第四章技术要求。3.其他服务要求:详见第四章技术要求。第三章评审方法1.相关要求1.1“同类项目”是指投标人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签订的服务项目。1.2当投标人未提供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支持资料时,其技术文件评审中的响应情况得0分。12泰安高新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处置车辆评估和拍卖服务机构采购项目2.评审过程2.1第一阶段:资格性审查评标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所有投标人的商务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并确定投标人是否具备投标资格,填写资格审查表并签字确认。2.2第

7、二阶段:符合性审查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以及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在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同时,对属于不合格或者投标无效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必须提出不合格或者投标无效的事实依据,并出具不合格或者投标无效说明,投标人签字确认。投标人拒绝签字确认的不影响评标委员会作出的不合格或无效投标裁定。2.3第三阶段:技术和商务评审2.3.1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审查投标人相关服务,记录实质性响应、技术偏离等事项,进行技术文件评审。2.3.2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审查投标人报价、业绩、政策性加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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