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银行放款中心业务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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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商银行放款中心业务操作规程(第二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放款流程,防范操作风险,提高信贷管理水平,根据《招商银行放款中心业务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第二条本操作规程的有关定义。(一)借款人:本操作规程中,贷款及贸易融资业务的借款人、承兑业务的承兑申请人、保函业务的申请人、信用证业务的开证申请人等信贷业务申请人统称为借款人。(二)市场人员:指经办行(含深圳管理部,下同)公司银行部的信贷人员,也包括支行资产保全部经办不良资产转化的清收人员,如无特别说明,本操作规程中的市场人员是指信贷业务申请人的管户信贷人员。(三)有权审批人:根据我行有关信贷授权文件规定,

2、总、分、支行具有相应终审权力的人员或机构。第三条对公信贷放款业务的基本操作程序包括:放款审查、放款操作、放款资料归档、收回融资解除担保以及档案管理。第二章放款审查和放款操作第四条信贷业务获得有权审批人批准后,管户市场人员落实放款条件和签订法律文书后,填写相应《放款资料审查表》(见附1、附2、附3,各行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格式调整),将全套放款资料传递至放款中心。接到支行的放款资料时,放款中心应根据放款资料审查表清点全套放款资料,如果发现实际放款资料与审查表上所列资料不一致,应及时联系业务经办行确认。第五条放款中心审查全套放款资料。审查内容主要包括:(一)经过有权审批人的审批,借

3、款人、保证人、抵(质)押品与审批意见一致,审批意见已经落实。(二)法律文书齐全,选用正确,非标准格式的法律文书经过分行或总行的法律部门审查;散页印制文本须加盖合同签约人骑缝章。(三)法律文书填写完整规范,法律文书填写不完整的,放款中心须落实填写完整,凡法律文书上有书写更改的地方须加盖合同签约人公章确认。(四)其他放款资料按照有关业务操作规程的规定执行,放款资料的内容符合我行相关信贷规章制度的要求。(五)审查借款人符合人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制度的要求。第六条放款中心审核担保条件和担保手续。审核内容主要包括:(一)所有担保文书都办理了双人对保或双人面签手续,抵(质)押担保的业务已按

4、规定办理了抵(质)押品登记、公证和保险手续。(二)抵(质)押品或其权利证书已经收妥。(三)票据业务有查询证明、会计部门审票意见及会计部门人员签署原票收妥等字样的承兑汇票复印件。(四)需要收取保证金的业务,有《保证金收取通知书回执》(见附4)作为保证金收妥凭证。(五)其他担保手续已经办妥。第七条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对于某些放款手续不能立刻办妥而急于办理的放款业务,必须由管户市场人员填写《特殊放款申请审批表》(见附6),经分行风险控制部总经理和分管行长审批同意后,放款中心方可先放款再补办手续。《特殊放款申请审批表》存放二级档案。第八条对于低风险业务和额度内业务,若放款手续已办妥但

5、资料不能及时送交放款中心时,经办行信贷综合员可向放款中心出具《传真放款承诺函》(见附7),并先将放款资料传真至放款中心审核。放款中心在核实有关事项无误后,由放款中心负责人审批同意方可办理放款操作。放款资料原则上在放款后两天内送交放款中心作事后审查。《传真放款承诺函》存放二级档案。第九条放款资料审查完毕后,放款中心办理业务的审批处理,并以书面或电子等方式通知经办行放款。第十条放款员完成放款审查后,在放款资料审查表上签字,并负责对放款业务中存在的缺漏资料、手续以及资料有瑕疵需重新补办的业务资料进行催收。在全套放款资料完整无误后,将全套资料交资料管理员。第十一条经办行会计部门在核对

6、合同、借据或贴现凭证等信息与信贷信息系统中的放款交易指令信息一致时,方可办理资产业务入账手续。第三章放款资料归档第十二条一级档案的归档。(一)管户市场人员收到借款人交来一级资料时,需核对一级资料与审批意见中要求的抵(质)押品是否一致,是否真实有效。(二)市场人员填制《抵质押品收据》一式两联,第一联交借款人作为收妥凭证,第二联作为二级档案保管。如果客户不需我行给予《抵质押品收据》作为收妥凭证,可以免除此程序。(三)一级档案由放款中心管理的,由放款中心资料管理员负责办理归档手续;一级档案由业务经办行自行管理的,由经办行信贷综合员负责办理归档手续。(四)放款中心资料管理员(经办行信

7、贷综合员)收到市场人员交来的一级档案,验阅无误后,登记《信贷一级档案登记簿》(见附8),填写《代保管物品入(出)库单》一式两联,报放款中心负责人(经办行信贷综合员所在部门负责人)签批。签批人必须查验入库通知单和准备封包的物品是否完全一致,无误后,资料管理员(经办行信贷综合员)将一级资料封包,在封口处与签批人双人封签,连同《代保管物品入(出)库单》及《信贷一级档案登记簿》交金库保管员。金库保管员在《信贷一级档案登记簿》上签收后将一级档案入库。《代保管物品入(出)库单》原则上需填写代保管物品名称及数量、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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