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合组织转让定价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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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OECD转让定价指南前言:1.近20年来,跨国公司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急剧增强。这部分地反映出各国经济与技术进步的结合在加强,特别在通讯领域更是如此。由于不能孤立地看待一国关于跨国公司的税收政策,而必须将其置于广阔的国际范畴中加以讨论,因此跨国公司的增长不仅对税务机关而且对跨国公司本身提出了日益复杂的税务问题。2.这些税务问题,无论对税务机关还是跨国公司而言,主要源于实践中的困难,即出于税收管辖权的考虑,对跨国集团中某一公司或常设机构的收入与费用难以确定,这种情况在跨国集团的经营运作高度一体化时尤为突出。3.对跨国公司而言,要遵

2、从因国而异的法律与管理要求,还会遇到其他问题。相对于单一企业在单一税收管辖权下的运营,对(不同管辖权下)不同管理要求的遵从,会给跨国公司带来更重的负担,导致其承担更多的遵从成本。4.对税务机关而言,在政策与实践两方面都会遇到具体问题。在政策方面,各国要相互协调其合法征税权,避免对同一所得因一个以上税收管辖权的存在而被重复征税,合法征税权是基于纳税人收入与成本相抵后的利润所得并且这种所得能够被合理判定产生于该国境内。双重或多重征税会对跨国商品交易与劳务交易以及资本流动产生阻碍。在实践方面,一国对跨国收入与费用的分配,会因难以获得

3、其管辖权之外的相关资料而受到阻碍。5.从根本上说,各国所坚持的征税权取决于其税收体制是采取居民依据的税收体制、还是收入源泉依据的税收体制、还是两者并举。在居民依据的税收体制下,一国会将其税收管辖权范围内的任一居民(包括居民公司)的全部或部分收入,包括产生于该国境外的收入,均纳入其税基。在收入源泉依据的税收体制下,一国会将产生于其税收管辖权范围内的所有收入纳入其税基,而不考虑纳税人的居民身份。当对跨国公司行使征税权时,经常把这两种征税依据结合在一起运用,将跨国公司内的每一个企业都看作一个独立实体来行事征税权。OECD成员国选择这

4、种独立实体征税法作为最合理的方法,既能够获得公平结果又使双重征税风险降低到最小。因此,每一个集团成员都应就归属于它的所得缴纳税款(基于居民依据或收入源泉依据)。6.为了将独立实体征税法应用于集团内部交易,对集团成员的征税必须建立在内部交易按公平交易原则进行的基础上。但是,跨国集团内各成员间的关系可能使集团成员在内部关系中建立起特殊的交易条件,这种交易条件不同于集团成员如果按公开市场上的独立企业运营所可能建立的交易条件。为确保独立实体征税法的正确运用,OECD成员国采用了公平146交易原则,该原则消除了特殊交易条件对利润的影响。

5、7.OECD成员国选择使用这些国际税收原则,以求达到保护每一税收管辖权的合理税基与避免双重征税的双重目标,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各国税务机关间的冲突,促进国际贸易与投资的发展。在国际经济中,国家间的合作比税收竞争更有助于这些目标的实现。OECD肩负着推动世界贸易在多边化、无差别待遇基础上的拓展以及促进成员国最大限度地可持续快速增长的使命,多年来一直致力于建立国际税收原则方面的共识,以避免对需要多边协商解决的问题做出单方面处理。8.上述有关跨国公司的税收原则已被包含在《OECD收入与资本税收协定范本》中,该范本构成了OECD成员国之

6、间以及OECD成员国与非OECD成员国之间双边所得税协定的基础。这些原则同样也被包含在《联合国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范本》之中。9.对跨国公司应用国际税收原则时会出现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上述双边税收协定中包含着解决这些问题的主要机制。对跨国公司税收产生重要影响的条款有:第4条,对居民的定义;第5条与7条,决定对常设机构的征税;第9条,对关联企业利润的征税以及公平交易原则的运用;第10条、11条与12条,确定对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的征税;第24条、25条、26条,包含了无差别待遇、争议解决与情报交换等特别规

7、定。10.OECD财政事务委员会作为该组织的主要税收政策部门,已发表了许多有关对跨国公司等运用上述税收协定条款的报告。该委员会倡导各国对协定条款一般性解释的认可,从而减少不合理征税的风险并提供理想的方法解决由于不同国家税收立法与实践的相互作用而带来的问题。11.对跨国公司征税应用上述原则时,产生的最为困难的问题之一是,如何从税收角度确定恰当的转让价格。转让价格是指关联企业间转让有形商品、无形资产或提供劳务时确定的价格。在本文中,“关联企业”是指满足OECD税收协定范本第9条的1a)与1b)所列举情况的企业。在这些列举情况下,如

8、果一个企业直接或间接参与另一个企业的管理、控制或拥有其资本,或者同一第三方直接或间接参与这两个企业的管理、控制或拥有其资本(即两个企业受同一控制),那么这两个企业就是关联企业。本文谈及的问题也出现在对常设机构的处理中,这会在后面讨论到。一些相关的讨论也会出现《OECD税收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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