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农业工作农民申请参加农民健康保险认定标准及资格审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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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规名称】 从事农业工作农民申请参加农民健康保险认定标准及资格审查办法【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3-12-17【效力属性】 已修正【正  文】从事农业工作农民申请参加农民健康保险认定标准及资格审查办法    第1条    本办法依农民健康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本办法未规定者,依有关法令办理。    第2条    从事农业工作之农民(以下简称农民)申请参加农民健康保险,应具备下列各款资格条件:一年满十五岁以上者。二每年实际从事农业工作时间合计达九十日以上者。三无农业以外之专任职业者

2、。四自有或承租农地依法从事农业工作连续经营满一年,合于下列各目情形之一者:(一)自有农地者:以本人、配偶、同户满一年之直系血亲、翁姑或媳妇所有农地(包括农、林、渔、牧用地,但三七五减租耕地除外),林地平均每人面积○.二公顷以上、其余农地平均每人面积○.一公顷以上,或依法令核准设置之室内固定农业设施平均每人面积○.○五公顷以上,从事农业生产者。(二)承租农地者:以本人及其配偶承租农地(包括农、林、渔、牧用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1承租三七五减租耕地平均每人面积○.二公顷以上,从事农业生产者。    

3、2承租三七五减租耕地以外之农地,林地平均每人面积○.四公顷以上、其余农地平均每人面积○.二公顷以上,从事农业生产,订有租赁契约,经地方法院或民间之公证人公证者。但向政府机关、公立学校或公营事业机构承租农地者,得不经公证。    3自有林地面积未达○.二公顷,其余农地面积未达○.一公顷,但连同承租农地面积合计,林地平均每人面积达○.四公顷以上、其余农地平均每人面积达○.二公顷以上,从事农业生产者。    五全年实际出售自营农、林、渔、畜产品销售金额平均每人达月投保金额三倍以上或投入农业生产资材平均每人

4、达月投保金额二倍以上金额者。六未领有其他社会保险养老给付或及老年给付者。前项第四款之农地应与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位于同一直辖市、县(市)或不同一直辖市、县(市)而相毗邻之乡(镇、市、区)范围内。    第3条    农民申请参加农民健康保险,应填具申请表(如附件一),并依前条第一项各款资格条件检具下列相关文件,亲自向户籍所在地之基层农会申请之:一国民身分证。二全户户籍誊本。三切结书(包括每年实际从事农业工作时间合计达九十日以上、无农业以外专任职业、未参加其他社会保险、未领有其他社会保险养老给付或老年给付

5、等,如附件二)。四申请前十日内请领之土地登记誊本或依法令核准设置之室内固定农业设施证明文件。五三七五减租耕地或农地租赁契约书。六销售农、林、渔、畜产品或购买农业生产资材之凭证。七其他有关文件。    第4条    农会审查农民资格,以该农会理事长、常务监事、总干事、会务股长、推广股长、供销部主任及保险部主任等七人组成审查小组为之。    前项审查小组由理事长召集并担任主席,理事长不能出席时,由前项成员次序在前者担任主席。    第5条    审查小组审查农民资格,每月至少开会一次,必要时得加开之。开

6、会时应有二分之一以上人员出席,其决议事项应经出席人员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    第6条    农会审查农民资格,应依下列程序办理:一农会主办股部应将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文件汇齐,并就相关法令规定与个案事实条件,先行查核,述明具体意见,必要时,派员实地查证。    并造具审查名册,提供审查小组审查。二审查小组审查农民资格,应依相关法令及事实条件个别审查之。审查小组成员如发现申请人申请表所记载者与事实情况显有不符时,应再详加查证。三审查小组审查农民资格,应将审查结果当场作成纪录,并抄录二份,一份报请主管机关

7、备查,一份留存农会供编造加保名册之依据。    第7条    农民申请参加农民健康保险,经审查小组审定后,农会应以书面通知审查结果,申请人收到通知后,如有异议,应于通知送达七日内以书面向农会申请复审,逾期不予受理,申请复审以一次为限。申请人经审查通过加保者为被保险人,农会应于通知书上加注,被保险人于本办法所定资格条件异动或丧失时,应主动申报。    第8条    被保险人于本办法所定资格条件异动或丧失时,应向户籍所在地之基层农会申报。被保险人因死亡、迁出农会组织区域或丧失本办法第二条所定之资格条件者

8、,当然丧失其被保险人资格;其于本办法第二条所定之资格条件有异动者,应重行提出申请参加农民健康保险。农会平时应办理被保险人资格清查工作,清查时应以书面通知当事人于通知送达七日内提出相关证明文件或书面意见,逾期不提出者,迳送审查小组审查。农会应将被保险人资格条件异动或丧失案送审查小组审查,审查结果以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如有异议,应于通知送达七日内以书面向农会申请复审,逾期不予受理,申请复审以一次为限。    第9条    农会就农民资格审查文件,应妥善保管,对于丧失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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