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规费计取规定(2010及200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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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调整民工工伤保险和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用计取基数及费率的通知湖造价[2010]14号各有关单位:浙江省2010版计价依据已由省建设厅、发改委、财政厅以建建发〔2010〕224号文下发,根据文件精神,现就我市有关民工工伤保险及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的计取事项规定如下:一、民工工伤保险费及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用以“人工费+机械费”为取费基数。二、民工工伤保险计价费率为0.75%,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计价费率为0.8%,具体费用计算程序按照《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2010版)》。三、民工工伤保险、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在

2、结算时不作调整。本文件自2011年1月1日开始执行,与浙江省2010版计价依据配套使用。湖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和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用计取的通知湖造价[2008]7号各有关单位:根据浙江省建设厅、浙江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等费用计价的指导意见》(建建发[2007]261号)及《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市区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函[2008]12号)文件精神,现就农民工工伤保险及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

3、用的计取事项规定如下:一、自2008年8月1日起,凡在湖州市区(含吴兴区、南浔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预算应按规定计取农民工工伤保险费及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用,单项列入工程造价,结算时不作调整。二、农民工工伤保险计价费率为0.13%,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计价费率为0.14%,具体费用计算程序详见附件。三、2008年8月1日前已开工的在建工程和已招标投标的工程应进行合同价格调整并签订补充协议,工伤保险费按湖政办函[2008]12号文件规定计算,不再计取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用。四、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为《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

4、》(2003版)的规费项目,三县应参照执行;农民工工伤保险费三县可根据当地政府的相关规定,参照执行。二00八年七月二十五日附件:工程费用计算程序表一、综合单价法序号项目名称计算式一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费按03版计价依据相应规则计算二措施项目清单费三其它项目清单费四规费五意外伤害保险费(一+二+三+四)×(1+税金费率)×0.14﹪六农民工工伤保险费(一+二+三+四)×(1+税金费率)×0.13﹪七税金(一+二+三+四+五+六)×税金费率八工程总价一+二+三+四+五+六+七二、工料单价法序号项目名称计算式一直接工程费按03版计价依据

5、相应规则计算二施工技术措施费三施工组织措施费四综合费用五规费六总包服务费七意外伤害保险费(一+二+三+四+五+六)×(1+税金费率)×0.14﹪八农民工工伤保险费(一+二+三+四+五+六)×(1+税金费率)×0.13﹪九税金(一+二+三+四+五+六+七+八)×税金费率十工程总价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舟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计取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的通知舟建委[2008]14号各县(区)建设局、有关单位:为维护农民工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和工伤保险合法权益,规范建设各方有序计价行为,根据《关于印发〈

6、舟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投标报价规定〉的通知》(舟建委[2004]238号)、《舟山市建设工程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舟人劳社险[2007]23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有关建设工程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计价事项规定如下:一、建设工程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作为规费组成部分属非竞争性费用,应单项列入工程造价,不得任意调整。二、自2008年1月1日起,凡在舟山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按规定计取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费率分别为0.21%和0.16%,具体费用计算程序

7、详见附件一及附件二。本通知发文前已招标投标的工程应进行合同价调整并签订补充协议。三、2008年1月1日前已开工的工程,工伤保险费按舟人劳社险[2007]231号文件规定计算。四、本规定由舟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五、原《关于建设工程费用计算程序的通知》(舟建价[2004]07号)同时废止。舟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二○○八年一月二十二日温建建[2010]317号各县(市、区)规划建设局(建设局)、发改委、财政局、各有关单位:现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三部门《关于颁发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版)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8、2010版计价依据费用定额规定“民工工伤保险费、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按各市有关规定计算,我市建设工程计价时“民工工伤保险费、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按下表费率计入规费。项目名称计算基数费率(%)民工工伤保险费、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人工费+机械费1.12《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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