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交通肇事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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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郑州大学自考本科毕业论文   专  业   法律本科         姓  名   张波           准考证号   010809120257       论文题目 交通肇事逃逸若干问题探析        2011年3月11日注:准考证号、姓名要规范填写并准确无误目录摘要11引言错误!未定义书签。2交通肇事罪概述错误!未定义书签。2.1交通肇事罪概念错误!未定义书签。2.2交通肇事罪构成要件错误!未定义书签。3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界定33.1交通肇事逃逸的含义错误!未定义书签。3.2交通肇事逃逸的性质53.3

2、交通肇事行为的认定54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刑事处罚6结语7参考文献8摘要随着交通运输业的迅速发展,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也呈上升趋势,严重扰乱了正常的交通秩序。一直以来,也正因为其极高的发生频率,在实践和法律法规上备受关注,其“逃逸”问题更因主观、客观等方面的复杂性而颇有异议。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出台在社会各界再度掀起讨论的热潮。本文针对刑法中交通肇事逃逸的若干问题进行了深入探析,文中首先阐述了交通肇事罪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其次,讲述了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最后,

3、介绍了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刑事处罚。 关键词:交通肇事逃逸刑罚1.引言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2010年上半年全国道路交通事故情况统计数据表明,近年来我国道路交通事故与日俱增,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也呈上升趋势。2010年1至6月份,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同比口径统计,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99282起,造成27270人死亡、116982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4.1亿元。同比分别下降9.3%、12%、10.6%和5.3%。其中,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15起,同比增加3起。全国共发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共计1

4、694153起,同比上升31.7%。据统计,2010年,德国因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已降至60年新低,这与我国的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形成鲜明对比。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如此频繁发生的原因,从主观上讲,一是法制意识淡薄,法制观念不强;二是道德修养不高,缺乏职业道德。从客观上讲,一是物质生活水平较低,害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二是法律、法制宣传普及工作做得不够;三是我国目前的交通管理尚存在一些问题;四是对交通肇事逃逸的打击缺乏力度。鉴于其如此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法规定了交通罪,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理交通肇事逃逸的刑事案件专门作出了司法解释

5、,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和处理仍然存在争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司法解释还有许多的不足之处仍然急需完善,因此,深刻认识和分析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危害性,严厉打击交通肇事逃逸犯罪,有效遏制交通肇事逃逸事件的发生,从而创造良好的社会秩序和交通环境,已成为人们的共识和迫切要求。本文主要对交通肇事罪的逃逸的几个问题进行以下探讨。 2.交通肇事罪概述2.1交通肇事罪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将交通肇事罪规定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

6、失的行为。2.2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交通肇事罪属危害公共安全罪范畴,其构成要件如下:1.主体。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和非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是指具体从事公路交通运输和水路交通运输业务的人员以及同保障交通安全具有直接关系的人员,包括具体操纵交通运输工具的驾驶人员、交通设备的操纵人员、交通运输的安全管理人员;非交通运输人员是指交通运输人员以外的一切人员。 2.客体。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交通运输安全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紧密相连,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就会危及不

7、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因此,其本质上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3.主观方面。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这种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而言。行为人在违反规章制度上有可能是明知的,如酒后开车、超载、超速等,但对自己的行为造成的后果属于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了严重后果。4.客观方面,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3.

8、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界定3.1交通肇事逃逸的含义关于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含义,学界曾一度颇有争议。有学者将其定义为:[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后,对于受害人或受损毁的财物未作必要的抢救或处理或未按规定向公安机关报告,擅自逃离现场,使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无法确定和追究的行为。在最高人民法院没有颁布司法解释之前,如何认定交通肇事逃逸并无统一标准,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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