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保险承保指引

农业保险承保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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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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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业保险承保指引》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保险承保业务流程,提高承保质量,加强行业服务能力建设,杜绝虚假承保,防范道德风险,促进农业保险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保监会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指引。第二章承保准备第二条拟开办农业保险的公司,应按照保监会《关于规范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9】56号)要求,对机构、人员、服务网络等进行评估,上报总公司审核。在开办业务前,由总公司向保监会提交书面报告。原则上开办农业保险业务的公司在开办区域的县级应设立机构或服务网点。第三条保险公司开办农业保险业务前应做好承保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加强政府协调,进行风险评估,制定保险方案,

2、履行产品备案手续,加强宣传及人员培训,推动基层服务体系建设,为承保工作奠定基础。第四条保险公司应积极向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沟通汇报,提出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计划,争取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支持与认可。第五条保险公司应认真做好农业保险风险评估工作。对承保区域内的标的风险特征、社会环境、政策环境及巨灾风险等方面进行评估。第六条保险公司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基本原则,根据风险评估情况,合理制定保险方案,并做好再保险安排,报总公司审批同意。第七条保险公司应根据保险方案制定保险产品,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产品备案手续。第八条保险公司可借助基层涉农服务部门及公司现有机构网络力量

3、,在政府部门支持下,建立与业务规模相匹配的服务体系、奖惩机制及管理制度。(一)原则上在乡镇一级具备自有或受委托的工作机构。(二)原则上在乡镇一级配备具备一定专业素质的农业保险专(兼)职工作人员,在村一级引入协助开展农业保险工作的相关人员。第九条保险公司应加大力度做好宣传工作,选择农民喜闻乐见的方式,以通俗易懂的形式进行农业保险宣传。第十条保险公司应加强对农业保险从业人员的培训,包括协助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基层部门工作人员,了解国家支农惠农政策及监管要求,学习掌握保险公司品条款、承保流程操作规范及承保质量要求等内容。第三章承保第十一条保险公司在承保工作中,原则上应坚持大面积集体

4、统一投保,整体推进,并做到“承保到户”。“承保到户”是指,对于农业大户、龙头企业及经济合作组织等作为被保险人单独投保的,要做到保单发放到被保险人;对于以村、龙头企业及经济合作组织等为单位集体投保的,应分户标的投保清单,详细列明农户基本信息及标的信息,由农户签字确认,实现承保到户。第十二条农业保险投保单及分户标的投保清单应采用格式化单证,由保险公司省级(含)以上机构负责设计。分户标的投保清单背面可附投保须知,明示投保险种主要内容。承保前应采集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标的相关要素信息,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姓名(组织名称)、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联系方式、标的种类或数量、应交保费

5、(即总保险费)、农户自交保费,以及用于领取赔款的资金账号等。(一)种植险业务还须填写作物名称、地块位置(能够简单描述地块位置的基本信息),鼓励保险公司探索使用GPS、无人航拍机等新技术承保。(二)养殖险业务还须填写饲养方式、饲养品种、耳标号(能繁母猪、牛、羊、马、骡子、骆驼等必须有唯一的耳标号)或批次号。(三)林业险业务还须填写林木属性(公益林/商品林)。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应履行说明与告知义务,指导填写分户标的投保清单,收取农户自交保费,由农户签字确认投保信息。(一)向农户进行说明与告知,提示阅读投保须知。(二)按照农户应交保费金额向农户收费。(三)由农户确认分户标的投保清单所填内容

6、,签字确认。如由他人代签,应告知本人,注明“***(代)”,不得模仿他人签字。说明与告知义务应在投保清单上明示,种植业保险、养殖业保险、林业保险分户标的投保清单样例详见附件1-3。第十四条集体投保业务应做到“承保情况公开”,在填写分户标的投保清单和预收保费后,应做好收费登记,并将分户投保信息以村或组为单位进行公示。公示地点选择村(组)中较为明显的区域,如村委会公告栏、宣传栏等。公示内容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将分户标的投保清单中主要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限原则上不得少于7天。公示后,如农户反馈信息不准确,应及时核对调整。保险公司要将公示情况通过拍照、录像等留存。第十五条保险公司应认真核对

7、农户基本信息、保险标的数量、风险情况,确保承保标的信息真实准确。第十六条保险公司收取农户自交保费后,应及时将投保单录入系统,并于30日内将分户标的投保清单信息导入系统,保证录入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第十七条保险公司应建立分级承保工作质量抽查回访制度。通过电话或现场回访,采取随机方式对承保信息采集、预收保费、标的查验及信息公示等环节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和检验,保险公司县级机构进行抽查回访率不低于3%,且保险公司各级机构应对所辖分支机构进行层层复核抽查。第四章核保第十八条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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