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务系统实施收费单位情况公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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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务  系统实施收费单位情况公示表单位名称(公章)黔西南州水务局具体实施收费单位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批准机关及文号备注黔西南州水务局一、水资源费取用水类别地表水(元/立方米)地下水(元/立方米)按黔发改收费【2015】50号文件执行《贵州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第99号令),黔发改收费【2015】50号城镇公共管网覆盖范围内利用自备井取用地下水的按2元/立方米标准执行农业0.040.08一般工商业0.080.12城镇公共供水0.060.12特种行业0.160.32桶(瓶)装饮用水企业0.130.26水力发电大、

2、中型水力发电企业:0.007元/千瓦时小型水力发电企业:0.004元/千瓦时其他取用水0.150.3黔西南州水务局二、水土保持补偿费1.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2元(不足1平方米按1平方米计,下同)一次性计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5元一次性计征。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计征范围之内。《贵州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63号令),黔发改收费【2015】1659号2.开采矿产资源的,在建设期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2元一次性计

3、征;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吨0.5元按季度计征。煤炭产品不再按原收费渠道计征。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按1.5元计征。对生产技术先进、管理水平较高、生态环境治理投入较大的资源开采企业,经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审核,可按50%的比例收取水土保持补偿费。3.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

4、,按照取土、挖砂、采石量每立方米0.5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4.排放废土、石、渣的,按照排放量每立方米0.5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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