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运车辆挂靠经营合同效力问题

客运车辆挂靠经营合同效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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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运车辆挂靠经营合同效力问题代理了一个客运车辆承包经营合同纠纷大案件,现把我的代理词贴出,求教各位方家批评指正:民事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法律服务所依法接受本诉被告、反诉人**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委托代理人。现在放在我们面前的是一份**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与**签订的《**县**客运有限责任公司班线客运车辆承包经营合同书》,单从合同的名称上,这似乎是一份万和客运公司的内部管理方面的协议书,然而事实并非如此。本代理人就本案事实及法律适用发表以下意见,供合议庭参考,并请合议庭采纳。为了表述上的方面,在此,将《**县**客运有限责任公司班线客运车辆承包经营合同书》简称为《承包

2、经营合同》。一、本《承包经营合同》名为承包经营合同,实为挂靠经营合同。应**客运公司从事客运经营的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所经过审查,于2006年7月25日给予行政许可,颁发了《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证》,公司拥有客运车辆8辆,经营客运线路两条(红岩至三里、红岩至高坪),经营范围为“县内班车客运”。根据交通部公路司2003年《关于征求〈清理整顿道路客运挂靠经营工作安排〉意见的函》,道路客运挂靠经营是指道路客运企业擅自将企业所有的客运线路经营权私自转卖或以收取管理费的方式转让给职工或不具备经营资质的企业或者个人(以下简称车主),由车主出资购买车辆、以所挂靠企业的名义进行经营的行为;或

3、是运输企业在兼并、收购、重组过程中,吸收其他经营户加盟或入股时,对原经营户的线路经营权和车辆所有权不按有关规定进行有效改造,仍由原经营者以挂靠企业的名义经营、企业收取管理费的行为。为了正确认定挂靠车辆,该文件规定了认定非挂靠车辆的六原则:原则一:“在车辆产权关系上:非挂靠车辆的全部或者大部分产权应属于运输企业所有或者证照注明的所有者应为运输企业。”在本案中,《〈承包经营合同〉的补充协议》第三条规定,“自甲乙双方签定此合同之日起,车辆(为原始合同中的车辆即鄂Q84140)的所有权归乙方所有。”第四条规定,“乙双方约定车款、承包费及各项支出合计12万元,乙方签定合同时向甲方支付75

4、000元,下余的45000元分两个月付清。”甲乙双方于2007.3.12日签定了合同,乙方当场支付了75000元,因此,二者之间发生了标的为鄂Q****中巴车的买卖关系,乙方为鄂Q****中巴车的真正车主。在车辆、产权关系上,虽然鄂Q84140中巴车的各种证件上的名称仍然是万和客运公司,但是根据《物权法》,万和客运公司已经丧失了鄂Q84140中巴车的所有权。因此,根据原则一,鄂Q****中巴车是挂靠车辆。原则二:“从客运线路经营权的所有上:非挂靠企业的客运线路经营权应为运输企业所有。”《承包经营合同》第二条规定:“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拥有承包线路经营的所有权,拥有车身广告收益权

5、;甲方有权对运营线路和承包者进行安全生产管理。乙方通过向甲方按期缴纳承包费和承担相关税费的方式取得经营权。”据此,本合同实际上就是一个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的转让合同。当乙方向甲方缴纳承包费后,根据合同约定,乙方取得了客运线路经营权。根据原则二,鄂Q****中巴车是挂靠车辆。原则三:“从司乘人员与运输企业的人事关系上:司乘人员应是企业的职工,企业必须依照《劳动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职工享受《劳动法》赋予职工的一切权利,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而《承包经营合同》第九条规定:“乙方或者乙方聘用的驾驶员,不因车辆的承包经营或者驾驶本公司的车辆与企业构成劳

6、动用工关系。即甲方和乙方不构成劳动关系。乙方与聘用的驾驶员属于雇佣关系,因此,乙方聘用的驾驶员与甲方不构成劳动关系。”在签订本合同后,甲方也是严格依照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的,甲方既没有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与乙方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因此,根据原则三,鄂Q****中巴车是挂靠车辆。原则四:“从运输组织上,非挂靠车辆必须由运输企业统一调度指挥,统筹安排各班车上司乘人员。”在本案中,万和客运公司共有五辆中巴车签订了所谓的《承包经营合同》,各承包人之间相互协商、自行约定发车等事宜;各承包人自行安排司乘人员,在运输组织上,鄂Q****中巴车并没有得到万和客运公司的统一调度指挥。因此,

7、根据原则四,鄂Q****中巴车是挂靠车辆。原则五:“在财务关系、收益分配上:非挂靠车辆单车运营收入应全部上交企业,企业按每月相关规定发给司乘人员工资,并确保相应福利待遇,是股东的职工应按企业盈利情况参与分配红利。司乘人员不参加单车的利润分配,不与单车的收益挂钩。”本案的事实是,鄂Q****中巴车的购买人即乙方自主决定和处理经营收入,自己承担经营期间的各种盈利性支出,独立承担各种税费、自行承担经营管理不善的责任,自行承担经营风险。对此,《承包经营合同》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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