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检警关系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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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06年清政府开始陆续颁布《大理院审判编制法》(1906)、《高等以下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1907)、《法院编制法》(1909)、《检察厅调度司法警察章程》(1910)等法规,将传统的中央官制的“三法司”———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因此“中国近代监察与检察的概念区分从此开始”,之后发展的北洋政府、国民党政府也都沿袭了这个格局:都察院改为监察部,负责行政监督;检察院即实行以公诉职能为核心的司法监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建立起来。当代中国检察制度的基本内容可从中国1982年《宪法》(1988年、1993年、

2、1999年、2004年修改)、1979年《人民检察院组织法》(1983年修改)、1995年《检察官法》(2001年修改)等宪法及宪法性法律规定中略见一斑: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各级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和审判机关是相同的,和最高人民检察署检察长罗荣桓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鼎丞、黄火青相继任职期间,中国检察制度初步确定自己的发展方向、探索自己的发展道路,1979年《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5条、第6条对检察机关的职权作出了明确规定。1989年《行政诉讼法》(1990年施行)第10条、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14条、1996年修

3、改后的《刑事诉讼法》(1979年7月实行)第8条,以及1979年《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第5条、1990年《看守所条例》第8条、1994年《监狱法》第6条、1995年《人民警察法》第42条等法律法规都进一步明确了检察机关的职权范围。为使检察职权更加符合社会发展需要、体现程序法治要求,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杨易辰、刘复之、张思卿相继任职期间,提出了“以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为中心的改革设想和“严格执法、狠抓办案”的总工作思路。各级人民检察院通过办案发展法律监督职能,加强基础性制度建设和办案工作机制建设,以中国特色为主,兼顾

4、借鉴大陆、英美两大法系检察制度的有益成果。迄直到现在为止,人民检察已逐步形成依法履行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制统一的工作格局。一方面,最高人民检察院影响司法公正的突出问题和制约法律监督能力的薄弱环节入手,积极稳妥地推进检察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检察院还专门成立了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检察机关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研究论证、计划制定、沟通协调、督促指导,以及相关法律的研究修改工作。各级检察机关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韩杼滨、贾春旺、曹建明的相继

5、领导下,其中人民监督员制度、下级检察院向上级检察院请示报告制度、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探索首办责任制、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死刑复核监督机制、检察引导公安侦查的机制、检察文化教育机制、后勤服务社会化机制,完善刑事抗诉制度、错案责任追究制,认为检察权就是行政权。二是司法权说,认为检察官与法官同质但不同职,具有同等性,检察官如同法官执行司法领域内的重要功能。三是行政、司法双重属性的过程中将会对检察权和检察官的发展,具有一定的司法与行政的双重属性。四是法律监督说,认为法律监督才是检察权的本质特点,司法属性和行政属性都是

6、检察权兼有的特征和局部特征。法律监督不是泛指的监督,特指对诉讼程序进行的监督,是一种专门性的监督。我国检察权之所以成为法律监督权的依据主要有四个方面:对国家权力的有效监督不能再通过权力制约的形式实现,而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议制特征又使其不能亲自行使法律监督权。第二,从社会制度的历史沿革和民族文化的自然延续的角度看,检察权的法律监督性质受我国古代的御史制度影响。司法权具有终局性、中立性、独立性、被动性或者消极性等特征,只有具备了这几个特征的权力,才能被称为司法权。在预设了这样一个前提的基础上,反证检察权不具备这些特征,从而否认检察权的司

7、法属性,并以此作为检察机关定位的理论依据。“所有会认为这种观点的人在逻辑上都会改变自己的想法转换思想意识,也就是说在发展的过程中能够更好地把司法权力凡持这种观点的人在逻辑上都犯有偷换概念的错误,即把司法权简单地等于审判权,他们所归纳的所谓司法权的特征,实际上是审判权的特征,诉讼方式进行的执法,司法权则是国家机关以诉讼的方式维护个人、集体和国家合法权益的权力。一、检警关系的概念及内涵广义的检警关系是检察机关与警察机关之间的关系。狭义的检警关系主要是指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在各自履行刑事诉讼职能过程中为查清犯罪事实、确定当事人刑事责任所发

8、生的职责关系。负责绝大多数案件的侦查工作,检察机关则主要承担控诉职能和法律监督职能。“检察机关虽然也承担着一部分的侦查职能,但是检察机关受理侦查的案件范围与公安机关受理侦查的案件范围不存在交叉,不存在谁服从谁、谁辅助谁的主从关系,检察机关不会介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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