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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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安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西安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19950830(颁布时间)19950830(实施时间)20041126(失效时间)西安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1994年12月29日陕西省西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1995年8月30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劳动者择业第三章 用人单位招用招聘第四章 职业介绍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力市场管理,促进劳动力资源的优化配置,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2、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劳动力市场,是指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劳动力供求双方按照市场规则相互选择,实现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的市场。第三条 进入本市劳动力市场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和职业介绍机构,均应遵守本条例。实行或参照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者除外。本条例所称劳动者,是指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本条例所称用人单位,是指招用劳动者的企业、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本条例所称职业介绍机构,是指为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和为劳动者择业提供服务,促进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中介组织。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多渠道吸纳城镇劳动者就业,引导和促进城乡

3、劳动力合理流动。第五条 劳动力市场必须遵循自主用人、自由择业、平等竞争、公正服务的原则。第六条 市劳动、人事行政部门是本市劳动力市场的主管部门,依法按照职责分工管理本市劳动力市场。区、县劳动、人事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主管本区、县的劳动力市场。工商、公安、计划、物价、财政、税务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管理劳动力市场。第二章 劳动者择业第七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第八条 劳动者择业,应依法通过职业介绍机构、劳动力交流洽谈会进行,也可通过新闻、广告等媒介或其他方式应招、应聘。第九条 劳动者到职业介

4、绍机构办理择业登记或通过其他方式应招应聘,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并如实向职业介绍机构和用人单位提供本人的健康、年龄、学历、资历、职称、特长、职业资格等基本情况和有关证明材料。本市行政区域外的劳动者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劳动者还应持务工许可证等有关材料。第十条 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劳动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择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劳动者选择国家规定实行职业资格标准的工作岗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格。第十二条 下列在岗劳动者进入劳动力市场交流,必须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或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一)与原工作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未满,或经原工作单位出资培训,合同规定的服务期限

5、未满的;(二)担任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项目、重大科研项目的技术负责人的;(三)从事涉及国家机密的工作人员在规定保密期限内的;(四)在特殊行业、特殊岗位工作,流动后会给原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五)经司法或行政机关决定或批准,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第十三条 劳动者重新选择职业后,不得泄露原工作单位的技术、业务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损害原工作单位的经济利益,并及时与原工作单位清理有关手续。第十四条 对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择业的劳动者,其所在单位应在劳动者提交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手续。不得借故刁难或处分,不得向劳动者收取不合理的费用。第十五条 劳动者和

6、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无效:(一)用人单位在招用招聘简章、广告中作虚假承诺或欺骗宣传,无法给劳动者兑现的;(二)劳动者提供虚假学历、资历、任职资格、特种作业技能等证明材料,骗取招用招聘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第三章 用人单位招用招聘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依法拥有用人自主权,可根据生产、工作要求制订劳动岗位用人条件,按需要招用招聘劳动者。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招用招聘劳动者应面向社会,全面考核,公平竞争,择优录用。不得歧视妇女,不得违反有关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法律、法规。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招聘劳动者,应具备法律、法规规定

7、的各项劳动安全卫生等工作条件和必要的生活卫生条件,具有按期支付工资、提供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的能力。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招聘劳动者必须事前制订招用招聘简章,说明用人条件、工种、数量、期限和待遇,报劳动力市场主管部门核准。并提供下列证件:(一)企业持营业执照副本和本单位的证明;(二)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持本单位的证明;(三)个体经济组织持营业执照副本和本人身份证明。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用人单位还须持有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力市场主管部门核准的招用招聘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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