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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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12月29日11时09分796 主题分类:食品医药 “药品” “医疗器械”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07号  《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1月26日省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代省长王三运二○○七年十二月十八日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使用,维护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

2、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统称使用单位)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以及监管部门实施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使用单位依法取得相关执业许可后方可使用药品和医疗器械,并依法承担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的安全责任。  第四条使用单位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建立药品和医疗器械购进、验收、储存、养护、调配等管理制度。  第五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药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商、质监、价格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3、。第二章购进验收管理  第六条使用单位应当从具有药品或者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或者医疗器械。购进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和未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医疗器械除外。  第七条推行有配送能力的药品经营企业向农村医疗机构统一配送供应药品,建立和完善农村药品供应网络。  第八条以集中招标投标方式采购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并接受药监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使用单位购进药品、医疗器械,应当查验、索取下列资料,并建立采购档案:  (一)药品、医疗器械生产或者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二)药品生产或者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复印件;  (三)

4、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复印件;  (四)药品检验报告书、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明、医疗器械合格证明的复印件;  (五)药品或者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销售人员授权书及其身份证明和销售凭证。  前款第(一)至(四)项规定资料的复印件,应当加盖供货单位的印章。  对国家实行强制性安全认证的医疗器械,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查验并索取相关资料。  第十条使用单位购进药品,应当按药品批号逐批验收,查验药品的外观、包装、标签、说明书等,详细填写药品验收记录。药品验收记录应当包括药品的通用名称、生产厂商(中药材标明产地)、剂型、规格、生产批号、有效期、批准文号、

5、供货单位、数量、购货日期、验收结论、验收人签名等。  第十一条使用单位购进医疗器械,应当进行进货验收,详细填写医疗器械验收记录。医疗器械验收记录应当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商、供货单位、生产批号(出厂编号或序列号或生产日期)、注册证号、有效期、数量、验收结论、验收人签名等。灭菌医疗器械还应当记录灭菌日期或者灭菌批号。  使用单位对外请医师自带的医疗器械,应当按前款规定进行查验。  第十二条药品验收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2年。药品有效期限超过2年的,药品验收记录保存至有效期届满后1年。  医疗器械验收记录应当保存至有效期届满或者停止使用后1年,但不得少于2年。植入性医疗器械验收记录应当跟

6、踪保存至该产品使用结束。  第十三条使用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从不具备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或者医疗器械;  (二)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或者购买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或者研制的医疗器械;  (三)购进包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药品或者医疗器械;  (四)从超经营方式或者超经营范围的企业购进药品或者医疗器械。第三章储存养护管理  第十四条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规范药房,储存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场所、设施和条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以及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第十五条使用单位对储存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应当定期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对过期、失效、变质、霉烂、虫蛀、破损、淘汰的药品和过期、破损

7、、淘汰的医疗器械,应当立即封存登记,并按规定报告处理。  第十六条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建立在用设备类医疗器械的档案,及时养护、校检在用设备类医疗器械,并做好养护、校检记录。  经养护、校检达不到产品标准要求的设备类医疗器械,使用单位不得使用,并按有关规定处理。第四章调配使用管理  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应当在依法核定的诊疗科目或者服务项目范围内调配与使用药品和医疗器械。  第十八条使用单位应当按处方调配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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