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2005年修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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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2005年修正本)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2005年修正本)第二章计量单位的使用第七条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是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禁止使用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但实验室内因工作需要必须采用的除外。第八条特区内生产或者销售的商品,在使用计量单位时,必须使用法定计量单位。但进口的商品国家另有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第九条未经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造、销售、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第三章计量标准器具的

2、建立第十条市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作为统一量值的依据。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必须按国家规定的办法考核合格。第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须经市主管部门按国家规定的办法进行考核合格后才能使用。为社会提供校准服务的计量校准机构,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须经市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才能使用。第十二条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企业、事业单位和计量校准机构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四年。第四章计量器具的检定和使用第十三条市

3、主管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行政监测和司法鉴定等方面列入国家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列入国家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市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强制检定。使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第十四条市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表、电能表、燃气表、加油机、衡器、出租车计价器、电话计时计费器等用于贸易结算和医疗卫生的重点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并根

4、据实际需要调整重点计量器具检定周期。第十五条对强制检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检定或者校准,或者送计量检定、校准机构进行检定或者校准。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生产、经营中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不得以上述计量器具显示的数据作为贸易结算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准确度,不得弄虚作假,伪造数据,不得伪造或者破坏检定封印标记。第五章计量器具的制造、修理、安装、销售第十七条制造、修理

5、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经市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后方得从事有关制造、修理业务,但国家规定可以免办许可证的项目除外。《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和《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颁发、注销、吊销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由市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第十八条凡在特区内销售的进口计量器具,在销售前必须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主管部门检定合格。市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检定。第十九条任

6、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销国家明令淘汰的计量器具,不得经销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残次零配件。第六章商业贸易计量的管理第二十条预先定量包装的商品,必须在包装上标明内装商品的净重量或者净容量,没有标明的商品不得出售。第二十一条现场计量商品,应让顾客看清计量操作过程和计量器具显示的示值。顾客有异议的,应当重新显示。第二十二条出售商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允差要求,出售人应当配备使用与所售商品相适应的符合允差要求的计量器具。市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国家规定和特区实际,确定商品允差的具体要求和短缺量的确认方法。第二十三条凡

7、现场计量商品或者预先定量包装商品较多的商店,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计量工作,保证计量器具和称量的准确度。第二十四条市主管部门应在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市场以及其他有大宗物料计量的场所设立公证计量器具,加强计量监督。第二十五条集贸市场的主办者应当设置经强制检定合格的公平秤,并负责对在集贸市场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向市主管部门备案。集贸市场的经营者应当配合主办者将计量器具向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强制检定,并交纳检定费用。第二十六条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有计划地在商业贸易中推广使用技术性能先进

8、的计量器具,淘汰或者禁止使用技术性能落后或者计量数据不可靠的计量器具。第七章计量检定机构与计量授权第二十七条市主管部门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进行量值传递;(二)执行强制检定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三)起草技术规程,为实施计量监督提供技术保证;(四)承办有关的计量、监督工作,承接委托检测任务。第二十八条市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授权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以外的计量检定机构,在规定范围内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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