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招聘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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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招聘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06-22 文号:深人规〔2009〕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的公开招聘工作,根据《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试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招聘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事局二○○九年六月十一日  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招聘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

2、位普通雇员(以下简称普通雇员)的公开招聘工作,根据《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试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雇员员额内出现岗位空缺需招聘普通雇员的,应采取公开招聘的方式。但应聘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所从事专业或所学专业与拟聘雇员岗位对口的,可采取选聘方式招聘:  (一)应聘岗位属于市人事行政部门认定的本市事业单位当年度人才紧缺岗位的;  (二)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高级技师资格的;  (三)通过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取得硕

3、士以上学位的;  (四)市外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且为本市户籍人员配偶或符合随军条件的驻深部队军人配偶的。  本市事业单位当年度人才紧缺岗位目录和具体应聘条件由市人事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条 招聘普通雇员原则上应当面向本市户籍且持有《深圳市普通雇员基本素质测试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的人员公开招聘。已在我市机关事业单位雇用满1年以上且非因违法违纪解除雇用关系的人员,其自解除雇用关系之日起2年内视同持有《合格证》。  前款规定人员确无法满足岗位需要的,经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方可面向未持有

4、《合格证》的本市户籍及市外人员招聘。市外人员应聘普通雇员除应具备岗位要求的条件外,还应符合我市人才引进的相关规定。5  第四条 应聘普通雇员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二)愿意履行雇员义务;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符合岗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应聘专业技术岗位普通雇员的,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第五条 市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招聘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监督检查。  区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区机关事

5、业单位普通雇员招聘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经区人事行政部门授权,亦可由区属机关事业单位或其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普通雇员招聘的组织实施。  市属机关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普通雇员招聘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普通雇员基本素质测试  第六条 普通雇员基本素质测试(以下简称基本素质测试)是评价应聘普通雇员者是否具备普通雇员所需基本素质的测试。  第七条 本市户籍人员均可报名参加基本素质测试。  第八条 基本素质测试由市人事行政部门统一组织。  第九条 市人事行政部门委托市人事考务机构统一命题测试,合格线由

6、市人事行政部门统一划定,对成绩合格的人员统一印制和发放《合格证》。  第十条 基本素质测试科目为《普通雇员基本素质测试》,分A、B两个类别。A类基本素质测试合格的考生可应聘本市专业技术类及辅助、工勤类普通雇员岗位,B类基本素质测试合格的考生可应聘本市辅助及工勤类普通雇员岗位。  第十一条 基本素质测试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人事行政部门发布测试公告;  (二)考生通过互联网报名,网上付费并打印准考证;  (三)考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参加测试;5  (四)成绩合格的考生,凭有效身份证明到市人事行政

7、部门委托的市人事考务机构领取《合格证》。  第十二条 《合格证》自取得之日起2年内有效。  第三章  普通雇员公开招聘程序  第十三条 机关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普通雇员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计划;  (二)发布招聘公告;  (三)报名;  (四)资格初审;  (五)适岗能力测评;  (六)资格复审及考核;  (七)体检;  (八)确定拟雇人员名单并公示;  (九)办理雇用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 雇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空缺情况拟订公开招聘计划,报同级编制部门审核后,经行政主管部门

8、汇总报同级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公开招聘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聘单位名称、行政主管部门名称及雇员岗位总数、雇员岗位空缺数、拟招聘总人数;  (二)拟招聘雇员岗位名称、专业、人数及所需资格条件;  (三)招聘对象范围。  第十五条 公开招聘计划经同级人事行政部门同意后,由市属各单位、各区人事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招聘组织单位(以下简称招聘组织单位)负责发布招聘公告。招聘公告应在市人事行政部门指定的网站发布,也可以同时在其他媒体上发布。  招聘公告须明确招聘岗位及人数、招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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