漠河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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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漠河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领导小组名单:组长:鞠胜涛西林吉林业局副局长副组长:翟志刚县环境保护局局长孙玉霞县畜牧局总站站长成员:于建国县交通运输局局长谭承辉县文体局局长唐秀波县农业科学技术局局长李延春县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局长张伟县规划局局长张新杰县旅游局局长郭义资源科科长孙伟县卫计委主任赵国荣县发改局局长宋喜春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冯杰县水务局局长鄂旭杰县公安局局长梁忠原工业园区办主任杨帆古莲镇镇长李满意北极镇镇长李自强兴安镇镇长刘忠华图强镇镇长于桥阿木尔镇镇长技术支撑单位:中化地质矿山总局黑龙江地质勘查院环境分院漠河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为全面

2、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有效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保护城乡居民居住环境,按照省环境保护厅、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划定畜禽禁养区和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工作的通知》(黑环函〔2016〕67号)、大兴安岭行政公署环境保护局与畜牧局《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大署环字〔2016〕73号)要求,结合漠河县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促进全县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控

3、制畜禽养殖业源头污染,通过科学划定畜禽禁养区,调整优化全县畜禽养殖业的生产布局,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切实达到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目的。二、工作思路划定畜禽禁养区目的是保障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基本原则是统筹兼顾、科学可行、依法合规、以人为本,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区域作为重点,合理划定禁养区范围,加强环境监管,落实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要求。9三、工作目标结合漠河县畜牧业发展规划,按照黑环函〔2016〕67号、大署环字〔

4、2016〕73号文件要求,按时完成漠河县畜禽禁养区划定工作,2017年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畜禽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小区)。四、主要任务按照方案要求,依法关闭和搬迁本辖区畜禽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小区),同时要筹措关闭或搬迁补偿资金,科学落实补偿措施,确保工作平稳有序进行。五、划分区域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是指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畜禽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规模养殖场(小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规模养殖场(小区)的区域。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区域分五大类,第一

5、类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陆域范围。第二类为风景名胜区。第三类为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包括国家级、省级和地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第四类为城镇居民区,包括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第五类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畜禽养殖的区域以及确需纳入禁养区范围内进行特殊保护的区域。9漠河县下辖6镇,总面积18427平方千米,禁养区总面积为3418.1609平方公里,其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养区面积为20.4134平方公里、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禁养区为3246.6275平方公里、城镇居民区禁养区面积为9.07平方公里。(一

6、)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养区。漠河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养区总面积20.4134平方公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养区包括西林吉镇(桥南)、北极镇、兴安镇、图强镇、阿木尔镇、古莲河煤矿水源地;其中西林吉镇(桥南)水源地共9眼井,一级保护区禁养区面积为1.3578平方公里,二级保护区禁养区面积为4.842平方公里;北极镇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禁养区面积为0.5463平方公里,二级保护区禁养区面积为12.7098平方公里;兴安镇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禁养区面积为0.238平方公里;图强镇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禁养区面积为0.6874平方公里;阿木尔镇饮用水源一级保护

7、区禁养区面积为0.0085平方公里;古莲河煤矿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禁养区面积为0.0236平方公里。西林吉镇(桥北)水源地因水量不足,水厂设备老化,水质较差,已不能满足居民饮水需求。漠河县人民政府已向大兴安岭地区行署环境保护局行文申请废止原供水水源地;本次不纳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养区划分方案。(二)风景名胜区禁养区。9神州北极省级风景名胜区批复时没有明确的景区范围;本划定方案依据神州北极省级风景名胜区重新划定方案的报批稿(尚未批复)作为参考,神州北极省级风景名胜区禁养区总面积为142.05平方公里,其中核心景区禁养区面积为112.05平方公里,

8、外围保护地带禁养区面积为30平方公里。(三)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禁养区。本划定方案将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划为禁养区,具体范围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公布的自然保护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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