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毕业论文 浅析我国的不起诉制度

法学毕业论文 浅析我国的不起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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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我国的不起诉制度摘要:不起诉是检察机关不将案件移送法院而终止诉讼的处理,是检察机关公诉权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绝对不起诉和相对不起诉之分。检察机关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没有法定的事由和程序,一般不得再行起诉。我国刑诉法规定了三种不起诉类型,但在实践运作中呈现出诸多问题,有必要修改刑诉法,对不起诉制度予以修订与完善。关键词:不起诉绝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确定力立法完善一、不起诉的概念及性质(一)我国法律界对不起诉概念性质的认识关于不起诉的概念,目前理论界尚无统一的界定。一种观点认为,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对案件进行审

2、查后,认为不具备起诉条件或不适宜提起公诉所作出的不将案件移送法院进行审判而终止诉讼的决定。一种观点认为,不起诉是公诉机关依其职权,对侦查终结的刑事案件审查后,确认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依法作出不予追诉而终止诉讼程序的处分决定。还有观点认为,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己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以及对于补充

3、侦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从而作出不将犯罪嫌疑人诉交人民法院审判的一种处理决定。上述三种定义,由简到繁,大同小异,对不起诉的概念进行了归纳和概括。区别仅在于对不起诉类型划分上略有不同。第一、二种定义将不起诉划分为法定不起诉与酌定不起诉两类,第三种定义则将不起诉划分为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三类。(二)笔者对不起诉概念性质的理解笔者认为,概念的界定应当具有普适性、简洁性,既不能拘泥于国内的法律规定,亦不能过于繁琐,越是详细的罗列,描述,越可能弄巧成拙而陷于疏漏。在对不起诉进行界

4、定时,没必要对其范围进行不厌其繁的罗列。基于此,笔者试图对不起诉作如下界定: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后,斟酌案件具体情形作出的不向法院提起公诉的处理决定。不起诉具有如下性质:第一,不起诉基于公诉权而存在,是公诉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公诉权作为一项犯罪诉追权,“它以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遏制犯罪,恢复被破坏了的法律秩序为使命。”从权力形态看,不起诉同起诉一样是公诉权的权能之一,二者作为公诉权的两个层面,呈现非此即彼的逻辑联系。起诉权是积极地提起公诉,请求法院进行审判。不起诉则是公诉权的消极运用,是检察

5、机关基于控诉职能而采取的法律处置方式。7第二,不起诉决定主要由检察机关行使,其它机关一般无权作出不起诉决定。在我国,公诉权专属于检察机关,其它任何机关都不具有不起诉的权力。但在西方一些国家,起诉权并非由检察机关专有。其它对某类案件拥有专属起诉权的机关,如英国的税务局、环境局、健康与安全部、反欺诈局等,同检察机关一样拥有起诉权力,亦可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第三,不起诉的核心是不向法院提起公诉。现代社会基于控审分立原则,没有检察机关的起诉,法院不得主动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检察机关对案件作出不起诉处分,就意味

6、着放弃对犯罪嫌疑人的控诉,犯罪嫌疑人相应地被免除受到审判和定罪的危险。第四,不起诉具有终止诉讼继续进行的效力。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处分,就意味着案件的终结。在没有法定事由的情况下,一般不得对案件再行起诉。第五,不起诉具有程序和实体处分的双重性质。有学者认为,不起诉是公诉机关对案件所作的程序上的处分,而非实体上的处分。“公诉机关对某一类案件作出不起诉的处分,表明公诉机关将不向法院请求进行审判,放弃对犯罪嫌疑人的控诉。实质上是公诉机关依其职权从程序上对案件所作的不予追诉的处分,并非对案件进行实体处分。……不起诉

7、对案件程序上的处理,是基于对案件实体上的认识,但并非实体上的处分,更不能是有罪处理。”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诚然,定罪权只能属于法院,任何人没有经过法院的判决,都不能确定为有罪。检察官提起公诉,只具有程序性质。至于被告人是否有罪,还须经法院判决。但这并不是说,对任何人,没有经过法院依法判决,不能确定为无罪。恰恰相反,在法院判决之前,任何人都应推定为无罪。因此,检察官代表国家所作的不诉决定具有权威性质,它与法院的无罪判决一样,具有宣告犯罪嫌疑人无罪的实体效力。被检察官作不起诉的嫌疑人(被告人),应当被

8、视为无罪。“检察院在认定犯罪事实为显着轻微时不起诉,这实际上是对犯罪嫌疑人作了无罪裁量。这也就是说,检察院虽然不能直接裁量犯罪嫌疑人有罪(这需要法院判决),但是有权利裁量疑犯无罪,从而不引起审判程序。”二、不起诉的效力比较(一)我国法律界对不起诉效力的理解不起诉具有终止诉讼的效力,但这种效力是否具有确定性?亦即,不起诉决定是否具有确定力,检察机关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是否可以再行起诉?对于这一问题,理论界素有否定说和肯定说两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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