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测绘管理条例(第二次修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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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省测绘管理条例(第二次修正本)辽宁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20040630(颁布时间)20040630(实施时间)20070201(失效时间)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6号(文号)辽宁省测绘管理条例(第二次修正本)(1994年11月25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11月29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测绘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测绘管理

2、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测绘规划及其实施第三章 测绘资格认证和测绘项目登记第四章 测绘成果管理第五章 地图编制出版管理第六章 测量标志管理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第八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测绘管理,保障测绘事业顺利发展,促进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和使用测绘成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保护测量标志是全社会和公民的责任和义务。第三条 省测绘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县(含县级市区、区,

3、下同)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测绘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工作。省、市、县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本部门的测绘工作。第四条 测绘管理人员有权依法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有关资料和设备。测绘管理人员进行检查时,必须持省测绘管理部门核发的证件,并为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保守秘密。第二章 测绘规划及其实施第五条 全省测绘事业发展规划和基础测绘及其他重大测绘项目规划,由省测绘管理部门编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

4、门备案后,组织实施。省有关部门根据全省测绘规划,制订本部门的专业测绘规划,报省测绘管理部门备案,并组织实施。第六条 省测绘管理部门会同省土地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编制地籍测绘的规划、计划,并由省测绘管理部门按照规划、计划组织协调地籍测绘工作。第七条 测绘项目实行分级管理。省测绘管理部门管理的范围是:(一)面积在100平方公里以上、等级在四等以上和省辖市整体控制网改造的平面控制测量以及水准量路线长度在100公里以上、等级在四等以上的高程控制测量;(二)航空摄影与遥感;(三)比例尺为1/500、面积在5平方公里以

5、上,比例尺为1/1000、面积在10平方公里以上,比例尺为1/2000、面积在20平方公里以上以及比例尺为1/5000和1/10000、面积在50平方公里以上的地形测量和地籍测量;(四)省以上重点测绘项目;(五)全省性地图、地图集(册)和省内行政区划图的编制出版;(六)省内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前款所列范围以外的,由市、县测绘管理部门管理。县测绘管理部门的管理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第八条 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十条规定进行审批。第九条 测绘管理

6、部门应当加强测绘统计工作,依据统计法律、法规规定组织测绘统计活动。各有关部门和测绘单位,必须将年度测绘工作统计报表报所在地测绘管理部门,由所在地测绘管理部门汇总后报上一级测绘管理部门。省测绘管理部门应当将全省测绘统计表汇总后报省统计部门。第三章 测绘资格认证和测绘项目登记第十条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国务院或者省测绘管理部门核发的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第十一条 在我省境内从事测绘活动的省外单位,必须持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管理部门核发的《测绘资格证书》。从事本系统内测绘活动的测绘单位,应持国

7、务院有关部门发放的测绘资格证明副本或者复印件到省测绘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测绘单位必须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第十三条 测绘项目实行招标投标管理。招标投标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十四条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使用经技术监督部门检定合格的测量仪器,并严格遵守国家和省物价、财政部门规定的测绘收费标准。第四章 测绘成果管理第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完成的测绘成果,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向省、市测绘管理部门汇交测绘成果目录或者副本。第十六条 测绘成果的权属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使用

8、单位有偿提供测绘成果。第十七条 向国外和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提供未公开的测绘成果,必须报省测绘管理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提供。第十八条 使用测绘成果的单位和个人,未经测绘成果权属单位同意,不得擅自转借、转让和复制测绘成果。第十九条 全省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由省测绘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发布。第二十条 测绘管理部门对测绘成果质量进行实施监督,测绘单位应当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向使用单位提供的成果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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