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测绘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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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鞍山市测绘管理实施办法鞍山市人民政府(颁布单位)19990203(颁布时间)19990203(实施时间)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文号)鞍山市测绘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测绘规划与测绘项目管理第三章 测绘资格认证和测绘项目登记第四章 测绘成果管理第五章 地图编辑出版管理第六章 测量标志管理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第八章 附则根据《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本办法应做如下修改:二十四、《鞍山市测绘管理实施办法》1.第八条修改为:在本辖区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必须持有与其从事测绘项

2、目相适应的国家或省测绘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测绘资质证书,方可承担测绘任务。2.删除第九条,即:在本辖区内,有工程项目需要进行测绘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可持有关的项目工程计划书到测绘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3.删除第十条,即:在本辖区内承担测绘任务的单位和个人,从事测绘活动前必须持《测绘资格证书》以及承担项目的《经济合同书》和《技术设计书》,按管理范围到测绘行政管理部门进行项目登记,经批准以后方可从事测绘活动。任何测绘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测绘项目性质和工作量。市、县(市)测绘行政管理部门,在受理测绘项目登记申请

3、后,须在一周内作出答复。4.第二十七条修改为:永久性测量标志不准擅自拆迁,确因建设需要,必须拆迁的,应当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拆迁测量标志或使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管理标志的单位支付迁建费用。5.删除第三十四条,即:本办法由鞍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此外,根据以上修改对本规章的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经1999年1月18日市政府第十二届四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测绘管理,提高测绘质量,充分发挥测绘工作在

4、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服务作用,根据国家《测绘法》和《辽宁省测绘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辖区内从事测绘活动和使用测绘成果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市测绘行政管理部门是全市测绘工作的主管部门,县(市)测绘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管理工作。第四条 测绘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检查,被检单位应提供有关的资料和设备;测绘管理人员进行检查时,必须持测绘行政执法证件,并为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保守秘密。第二章 测绘规划与测绘项

5、目管理第五条 全市测绘事业发展规划和基础测绘及其它重大的测绘项目规划,由市测绘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市测绘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编制地籍测绘、地下管网测绘等地理信息数据的规划、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组织实施。第六条 测绘项目实行分级管理(一)市测绘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测绘项目的范围:1、市规划区内面积在100平方公里以下、等级在四等以下的平面控制测量和水准测量路线长度在100公里以下、等级在四等以下的高程控制测量。2、

6、市规划区内比例尺为1/500、面积在5平方公里以下;比例尺为1/1000、面积在10平方公里以下;比例尺为1/2000、面积在20平方公里以下以及比例尺为1/5000和1/10000、面积在50平方公里以下的地形测量和地籍测量。3、市规划区内各类测绘项目的地形图图件的审批和施工放线、验线、批后跟踪管理。4、各种比例尺的竣工图测量,地下管线工程测量。5、各种地图、地图集(册)编审出版和市行政区域界线测绘。(二)县(市)测绘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测绘项目的范围:1、面积在10平方公里以下、等级在四等以下的平面控

7、制测量和水准测量线路长度在10公里以下、等级在四等以下的高程控制测量。2、比例尺为1/500、面积在1平方公里以下;比例尺为1/1000、面积在2平方公里以下;比例尺为1/2000、面积在5平方公里以下以及比例尺为1/5000和1/10000、面积在10平方公里以下的地形测量和地籍测量。(三)县(市)辖区内测量范围在本条第二款以上,省管限额以下的,由市测绘行政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第七条 在本市辖区内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严格执行辖区内的统一平面坐标系统、高程系统、城市统一分幅和编号。第三章 测绘资格认证和测

8、绘项目登记第八条 在本辖区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与其从事测绘项目相适应的省测绘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测绘资格证书》,方可承担测绘任务。第九条 在本辖区内,有工程项目需要进行测绘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可持有关的项目工程计划书到测绘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第十条 在本辖区内承担测绘任务的单位和个人,从事测绘活动前必须持《测绘资格证书》以及承担项目的《经济合同书》和《技术设计书》,按管理范围到测绘行政管理部门进行项目登记,经批准以后方可从事测绘活动。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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