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控税和发票控税策略(肖太寿).pptx

合同控税和发票控税策略(肖太寿).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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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企业营改增的相关涉税政策解析、合同控税和发票控税策略主讲人:高级财税培训讲师税收学博士后肖太寿第一部分建筑企业营改增涉及的相关增值税政策一、建筑企业“营改增”涉及的税率和征收率涉及的税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规定,有关营改增涉及的税率为:1、提供基础电信服务,税率为11%(即电话费用可以抵扣除11%)。提供增值电信服务,税率为6%。一、建筑企业“营改增”涉及的税率和征收率2、采购建筑材料、设备、油费、水电

2、费、办公用品、劳保用品、车辆维修费用、车辆购置费用、动产租赁费、施工机械设备17%3、运输费用11%4、中介费:检测费用、会议费、顾问费、咨询费、广告费用、鉴证费、监理费、设计费、勘探费用6%5、税务局代开发票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的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接受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一、建筑企业“营改增”涉及的税率和征收率征收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和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一、建筑企业“营改增”涉及的税率和征收率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

4、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一、房地产、建筑企业“营改增”涉及的税率和征收率(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

5、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一、建筑企业“营改增”涉及的税率和征收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适用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案例分析1假设2015年9月1日开始实行建筑业的营改增试点,某建筑企业营改增后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2015年12月发生两项业务,销售2013年购置的复印件一台,购置价值10000元,销售收款8000元;销售2015年1

6、0月购买的一套摄像机,购置价值20000元(不含税),进项税额3400元已经抵扣,销售收款(含税)21060元。案例分析1首先,销售2015年10月购进的固定资产,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抵扣条件,则2015年12月销售款21060元应按照适用税率17%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销售额=21060÷(1+17%)=18000(元),增值税销项税额=18000×17%=3060(元)。会计处理如下:借:银行存款21060贷:固定资产清理18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060。案例分析1其次,销售2013年购进固定资产,因属于试点税改前业务,没有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参照《国

7、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和《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案例分析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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