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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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统一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程序,规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其所属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其所属分局和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江东产业聚集区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第三条(教育指导)对违法行为的查处,

2、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可以采取警示、建议、劝诫等行政指导方式,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四条(办案要求)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文书规范。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行政处罚裁量规范。第五条(行刑衔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制度。第六条(上级监督)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市市场监

3、督管理部门可以对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进行督办。第七条(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20个工作日内,主动公开行政处罚案件的结果信息,但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第二章管辖第八条(地域管辖)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就案件查处的具体管辖分工作出规定。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市场监管管理部门管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第九条(级别管辖)市市场

4、监督管理部门在必要时可以直接查处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属于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除依法已委托其查处的外,应当报请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委托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或者调查案件。第十条(指定管辖)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之间发生管辖权争议,协商不成的,应当报请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管辖。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应当由其管辖的案件由于特殊原因难以办理的,可以报请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或者指定管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

5、在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确定案件的管辖部门。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指定管辖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移交手续。第十一条(移送管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所办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行政管理部门。受移送的行政管理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上一级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接到的投诉举报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可以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管理部门;也可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告知具名投诉举报人向有管辖权的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举报,但《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移送的除外。第十二条(特别管辖)吊销营业执

6、照和许可证、撤销登记或者批准文件的,应当由原发照、发证或者登记、批准的行政机关实施。对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互联网等媒介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管辖有困难的,可以移交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其违法行为由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所在地或者违法行为人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第十三条(其他管辖)市场监督管理所可以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市场监督管理所实施行政处罚。具体权限由市

7、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第三章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四条(检查和调查程序)执法人员进行检查或者调查时,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回答询问,协助检查或者调查,不得阻挠。首次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调查收集证据时,执法人员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回避的权利。第十五条(回避情形)执法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

8、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三)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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