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民事诉讼程序概述中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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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程序概述中  三、管辖权  美国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权(jurisdiction)概念类似于我们一般所说的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主要是确定联邦法院对某一案件是否享有受理和审理的审判权问题。RCP未规定管辖权问题,管辖权问题主要规定于美国法典第28编(U.S.C.TITLE28)“司法和司法程序〞(JudiciaryandJudiciaryProcedure)。  1.事项管辖权(subjectmatterjurisdiction)  联邦宪法第3条授予联邦法院两类案件的事项管辖权:  (1)联邦问题案件(federal-questioncases)。自1875

2、年起制定法(现为28U.S.C.§1331)就授予联邦地区法院对“产生于美国联邦宪法、法律和条约〞的民事诉讼(civilaction)享有司法管辖权。对于该规定的理解,作出宪法性解释里程碑式的案例是1824年的Osbornv.BankoftheUnitedStates,但Louisville&NashvilleR……R.v.Mottley(1908)[31]立了只有在原告的诉因源于联邦宪法和法律,该诉讼才是产生于美国宪法和法律的诉讼,这一解释为大家普遍承受。应注意的是,制定法至少要求联邦问题必须构成原告起诉状的一局部;间接的联邦问题,诸如仅根据一个公司是依照联邦法律

3、成立的事实,并不能构成联邦问题案件的根底;当州法律基于州之目的而被并入联邦法律或联邦制定法被并入州法时,法院有时会拒绝行使其管辖权。-word.zl--  (2)异籍案件(diversitycases)。联邦法院对不同州籍当事人之间诉讼,即美国(包括州)或其公民与外国或其公民相互之间的诉讼享有司法管辖权。自1789年开场,联邦法院就被授权管辖异籍案件。现28U.S.C.§1332规定,联邦地区法院有权管辖争议标的在75,000美元上的异籍案件。通常异籍必须是完全的,原告中的任何一人与被告中的任何一人无一样州籍。讼开场时,假设双方当事人异籍,那么此案就是异籍案件,即使

4、后来有一方当事人变更了住所地,联邦地区法院仍有管辖权,这是Mollanv.torrancee[35]案确立的规那么。  (3)移送管辖(removaljurisdiction)。原告可依相关规那么选择对其有利的法院,但州法院和联邦法院的管辖权经常发生重叠,为防止被告在外州遭受司法偏见,根据28U.S.C.§1441(a)款的规定,被告通常有将案件从州法院移送联邦地区法院的选择权,当然,只有联邦法院享有最初管辖权的案件才可被移送。一旦案件正当地移送并成为联邦案件,州法院即丧失管辖权。  2.对人管辖权(personaljurisdiction)  事项管辖权解决了是向

5、州法院还是向联邦法院起诉的问题,而应向哪个州法院或联邦法院起诉那么是由对人管辖权制度决定。确认法院享有对人管辖权必须符合:法院须对特定的财产抑或对特定当事人具有使其承当责任的权力,这是实体正当程序的要求;法院必须已经给予被告有关该诉讼足够的通知及承受听审的时机,这是程序上的正当程序的要求。  (1)对自然人的管辖权。法院行使对自然人管辖权的主要依据包括:出现于法院地州(presencewithintheforumstate),定居于法院地州(domicileintheforumstate),同意在法院地州被诉(consenttobeingsuedwithinthes

6、tate),法院地州发生的侵权行为(tortiousactsmittedwithinthestate),在法院地州发生的交易(businessdonewithinthestate)等。  (2)对法人的管辖权。对于本州法人(domesticcorporation)提起的任何诉讼,法院可以行使管辖权。外州法人(foreigncorporation)目前的做法是根据最低限度联系原那么确定管辖权。-word.zl--  (3)最低限度联系管辖(minimumcontacts)。1945年的InternationalShoev.Washington一案确立了最低限度联系原那

7、么,联邦最高法院在该案中认为,根据正当法律程序的要求,即使被告不在法院的管辖区域,假设被告和该州之间存在最低限度的联系,只要不损害传统的公平和实质的正义,法院可取得管辖权。简单地说,最低限度联系是指被告有目的地针对法院地州实施了某些行为,如在该州销售货物等。  (4)长臂管辖(long-armjurisdiction)。InternationalShoev.Washington及其后的案例说明,特定种类的联系可以满足州法院就非本州居民行使对人管辖权的正当程序的要求,因此一些州通过制定扩大本州管辖权的长臂制定法,[38]权州法院依被告和法院地州的特定联系而行使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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