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监督界定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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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侦查监视的界定与运作  春明  [容提要]侦查监视系指监视机关对刑事侦查行为实施法律控制。在我国,由于刑事诉讼法将刑事立案作为一个独立的诉讼环节,因此检察机关的侦查监视工作可分为两个局部:刑事立案监视和刑事侦查活动监视。前者是在侦查权的发动以及侦查程序的开启上实施的监视,而后者那么是就立案后的侦查过程实施法律监视。立案监视问题既是一个法律问题,又是一个程序问题,凡符合立案监视条件的案件均应纳入立案监视的围,立案监视活动同其它法律活动一样,始终贯穿着对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刑事侦查活动的监视,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等侦

2、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所实行的专门法律监视,其目的是确保侦查活动的正常进展,以维护司法公正。侦查监视活动是检察机关法律监视权得以实施的具体表达。本文拟以立案、侦查监视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为切入点,对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以及我国的警检关系的优缺点进展比拟分析,以探寻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侦查监视机制之途径。  刑事侦查活动是刑事诉讼活动的重要组成局部,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侦查活动的极易损权性决定了刑事侦查监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为了维护司法公正、有效地惩罚犯罪和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权,我国?宪法?第129条赋予了检察机关法律监视的职权,?

3、刑事诉讼法?第87条亦进一步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在侦查监视活动中的立案监视权。但是,目前我国检察机关侦查监视机制的运行,尚处于磨合阶段,有许多尚待梳理、完善之处。因此,笔者拟以立案、侦查监视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为切入点,就侦查监视的界定与运作做一探析。  一、立案、侦查监视活动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由于公安机关在行使侦查权时存在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作为法律监视机关的人民检察院,在行使立案、侦查监视职责时的难度非常之大。同时由于现有监视制度的缺失、监视权限的困锁,加之法律监视价值取向的过于理想化,导致各地程度不同

4、的存在监视的形式化、空洞化,以致出现监视不力、纠正不到位,及由于过分强调监视的数量而出现监视质量不高、不应当监视的案件被监视,应当强化监视的案件得不到有效监视的情况。-word.zl--  (一)立案监视活动中存在的问题  ?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5、由此可见,我国检察机关立案监视的对象仅限于有立案侦查职责的公安机关。但实践中我们发现,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是有其局限性的,如行政执法部门查处的案件中,已涉嫌犯罪的案件,由于行政执法部门未依法移交立案,公安机关那么难以启动立案程序。另外,目前的立案监视活动还存在获取立案监视线索难度大和立案监视的围过宽、过乱的问题。如检察机关在立案监视活动中,对负有立案职责的公安机关所掌握的接警记录、相关案卷,缺少查阅、调取的法律依据,以及由于对立案监视界限的模糊认识,司法实践中时常出现对公安机关尚未发现犯罪事实,本属于侦查监视部门新发现的案

6、件线索,不该实行立案监视的案件,却启动立案监视程序等问题。  由于出现不该监视而监视的情况,致使立案监视的数量上升、质量下降,甚至导致公安机关对立案监视效果的质疑,致使侦查监视部门将立案监视的围局限在对“重大案件和社会反映强烈的案件〞的监视上,从而又使众多应当实行立案监视的案件得不到有效监视。  立案监视问题既是一个法律问题,又是一个程序问题,凡符合立案监视条件的案件均应纳入立案监视的围,立案监视活动同其它法律活动一样,始终贯穿着对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笔者认为:立案监视过程中出现上述情况,是我们对“立案监视〞实质涵理解认

7、识上的偏差所致。因为?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的应当进展立案监视的案件,已经明确的界定在“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围,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立案监视权的目的,就是为了从根本上解决公安机关“有案不立〞、“不破不立〞等“不作为〞或枉法不追诉的问题,其监视围并不是仅限于“重大案件和社会反映强烈的案件〞围之。假设仅将立案监视限定在“重大案件和社会反映强烈的案件〞围之,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将难以实现。同样将不应当实行立案监视的案件纳入立案监视的围,也势必引起立案监视的混乱,甚至导致对人权的侵犯。-word.zl--  (二)侦查监视活动

8、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侦查监视过程中,通过审查批捕、提前介入的监视方式尽管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其局限性是明显的。一是审查批捕过程中的监视仅限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其他案件难以纳入侦查监视的视野;二是由于审查批捕过程中的监视带有明显的滞后性,侦查机关侦查活动中的行为,一般不会自案卷中得到反映,因而导致监视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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