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拉盖管理区集中供热管理办法(试行)

乌拉盖管理区集中供热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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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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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乌拉盖管理区集中供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镇集中供热管理,合理利用能源,保护环境,维护供热单位和热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乌拉盖管理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乌拉盖管理区从事建设、经营、使用集中供热的一切单位和个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镇集中供热,是指由集中供热产生的蒸气、热水通过管网供给城镇或者部分地区居民生活使用的供热方式。第四条城镇集中供热应当坚持统一规划、重点建设、集中管理的原则;坚持节约能源,减少污染的原则;坚持公平交易,交费供热的原则。第五条管理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镇集中供热的

2、行政主管部门,下设城镇集中供热管理办公室,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锡盟有关城镇供热管理的法规、规章和规定;(二)对供热企业进行管理,监督供热单位和锅炉负荷与实际供热面积相适应,并加强维护,保证正常供暖和符合环保要求。(三)协调和监督相关部门对供热工程质量进行监督验收,组织相关部门对工程造价和热费价格进行测定。(四)确定供热范围,控制平房接入集中供热。(五)对供热单位资质进行审查,审查供热管网设计,并负责建立供热档案。(六)供热单位与热用户因室内温度发生争议时,会同双方共同对户室内温度进行测定。5(七)定期召开供

3、热企业、用户协调会议,及时解决出现的矛盾。(八)对管理区范围内的供热监控点进行定期测温,并保留原始记录。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设施管理 第六条  城镇供热规划应当符合城镇总体规划,新建、扩建、改建城镇供热工程,应当符合城镇供热规划。城镇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不再新建采暖锅炉工程。 第七条  城镇供热室外管网工程的设计、施工及工程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格的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承担,并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供热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验收,未经城镇集中供热管理办公室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4、 第八条  城镇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和民用建筑,其供热管网和室内采暖设计施工应符合供热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和要求;工程建设在开工许可审批前,应将供热工程设计图纸交城镇集中供热管理办公室审查,经城镇集中供热管理办公室对供热工程验收合格后,只可对供热工程进行全面竣工验收。新建、扩建、改建民用住宅的采暖设计,应按供热需求分别设计供回水开关,实行分户控制,计量用热。 第九条  经城镇集中供热管理办公室对供热工程验收合格的建筑工程,供热单位应予供热。 第十条  供热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与供热面积相适应的供热设备,供热设备必须能够

5、正常使用。 (二)有相应的专业管理技术人员及培训合格的司炉、维修、化验等人员,所有上岗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三)有满足正常供热需要的资金。5 第十一条  用热单位集分水器以外的供热管网主干线由供热单位投资建设,产权归供热单位,并负责维修和管理;支线由用热单位投资,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设计、施工,其产权(含原来由用热方投资建设的供热支线)无偿移交给供热单位,由供热单位维修和管理;特殊接网方式的产权分界及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可在《供用热合同》中明确。 第十二条  供热单位应按照供热设施、设备维修管理的技术规定和质量标准,定期进行大、中

6、、小修,使供热设备处于完好状态。对关键设备和易损零配件,要保证一定的备用量,以确保稳定供热。 第十三条  供热单位应在集中供热设施隐蔽地设置明显的统一标志。 第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按有关规定处理好建设工程与施工地界内原有集中供热设施的关系,保障集中供热设施的安全。因工程需要必须迁移集中供热设施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供热单位安排施工,由建设单位承担相应的费用。 第十五条  供热管道及附属设备周围1.5米范围内为供热保护区,地下供热管道上面或架空供热管道下面,不准建筑房屋、搭设临建或搁置堆放

7、物;不准压埋供热管道井盖;不准利用供热管道支架架设线路或悬挂物体;不准向供热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上排放腐蚀性液体。 第十六条  用热单位集分水器以内的供热管线及室内供热设施由用热单位负责维修管理。居民装修居室不得影响房产管理单位对室内供热设施的检修。 第十七条  供热企业与供热管理机构每年签订供热合同,如不按规定签订,从下一年起不准再接新的供热用户,并逐年核减供热面积。供用热合同的格式和内容,由城镇集中供热管理办公室监制。5供用热合同内容应包括供热期限、供热参数、室内温度、事故及维护、收费标准和结算办法、违约责任及供用热双方应遵守的规定

8、等。 第十八条  用热户自由选择供热单位,因供热单位原因造成温度达不到标准的,用热户要求解除供热合同,供热单位需返还用热户的“管道施工费”。增加、减少用热或用户变更,应当到供热单位重新签订供用热合同;热用户变更而未及时到供热单位办理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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