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国际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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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优质新颖完整国际私法(一)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概念  国际私法所讲的权利能力包括一般权利能力和特别权利能力。一般权利能力就是民法上所讲的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或资格。它包括人格权、享有生活必需品的所有权、婚姻权利、继承权利等。这种权利能力是最基本的民事权利能力,不因超越国界而被剥夺,应受当事人属人法的支配和保护。特别权利能力是外国人在一般权利能力之外,在内国享有的民事权利能力或资格.这些权利与所在国的政治、经济、公共秩序等重大利益密切相关,在什么限度内和在什么条件下允许外国人事有这些权利,完全是一国主权范围内的事情,各国大都以特别法的形式规

2、定外国人在这方面的权利范围。因此,外国人的特别权利能力问题应该同时适用其属人法和法院地法。这里主要讨论一般权利能力的法律冲突和法律适用问题。  (二)自然人权利舵力的法律冲突  尽管各国法律均规定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但由于它们对“出生”和“死亡”的理解和规定不同,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也会发生法律冲突。其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48优质新颖完整  1、在权利能力开始方面,各国民法对“出生”的理解和规定有很大差异,概括起来有阵痛说、露头说、独立呼吸说、出生完成说、存活说等。我国法律对出生的时间未作明确规定,一般以医学上的公认标准为

3、准,即要符合两个要件:  (1)须全部与母体分离,能独立存在;  (2)在与母体分离之际必须存活。  由于各国对自然人权利能力开始的时间有不同的规定,法律冲突不可避免。  2、在权利能力终止方面,各国对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的理解和规定也不同。对于生理死亡时间的界限,有的以呼吸停止为标准,有的以脉搏消失、心脏停止跳动为标准,有的以脑电波停止为标准。此外,不同国家对推定存活制度的规定有所差异,这导致自然人权利能力的终止方面也存在着法律冲突。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司法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宣告该人死亡

4、的一种法律推定制度。各国在这方面的法律冲突表现得更为明显,如在期限的长短、死亡宣告的生效时间和法律后果方面都有差异。  (三)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48优质新颖完整  关于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国际上大致有三种做法:  1、适用有关法律关系的准据法。这就是将权利能力附属于特定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适用于特定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同时又是该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能力的准据法。这种做法忽视了权利能力的相对独立性,采用的国家较少。  2、适用法院地法  采取这种做法的主要理由是,权利能力有时涉及法院地的公共秩序和法律的基本原则。采用这种

5、做法的国家也较少。  3、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  多数国家采取这种做法.但由于不同国家对属人法的理解不同,具体做法有三:  (1)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适用当事人的国籍国法或本国法;  (2)普通法系国家一般适用当事人的住所地法;  (3)有一些国家对在内国的外国人适用其住所地法,对在外国的本国人适用其国籍国法。48优质新颖完整  总之,对自然人的权利能力适用其属人法是普遍的做法。由于传统的住所地法原则和本国法原则都有弊端,对属人法的内容作某些补充和改革是必要的。如果适用法院地法或有关法律关系的准据法对案件的处理更为公平合理,也不应排除适用法院地

6、法或有关法律关系的准据法。  二、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一)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确认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缔结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根据各国的立法,自然人取得行为能力的条件有两个:一是必须达到法定年龄;二是必须心智健全,能够承担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根据这两个条件,自然人可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  (二)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  由于各国法律对成年年龄、构成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条件以及禁治产制度的规定不同,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随之产

7、生。  1、成年年龄的规定不同48优质新颖完整  成年年龄是划分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的重要标志。各国民法对之均有规定,但具体规定差异较大,大到25岁,小到18岁,这就导致某人在甲国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在乙国可能成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2、禁治产制度的规定不同  禁治产制度是各国为了保护虽达到成年年龄,但由于先天或后天原因造成其能力低下的人的利益而禁止其经营自己的财产的制度。各国法律的差异主要表现在宣告禁治产的原因和法律效力两个方面。精神失常不能处理自己的事务是宣告禁治产最主要的原因,但各国对其他条件的规定有所不同。对

8、禁治产宣告的效力有两种立场:多数国家主张桩宣告为禁治产者的行为无效;另一种主张认为,被宣告为禁治产者的行为只是可撤销的法律行为,并不是当然无效。  (三)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关于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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