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民法的平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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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民法的平等原则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竭力奉行“人人平等”的原则。然而事实证明,在当今的社会没有绝对的平等,相反的,诸多不平等的表现形式在各个层次得以体现,正是因为现实中存在着诸多不平等,才使人们和社会地位产生差别,才使处于社会下层的人产生改变现状的动力并因此形成对上层统治者的压力,促使其不断做了让步,使社会制度变得日趋合理,所以人的需要是社会发展和进步的根本原因。生存竞争使人类的远祖意识到,任何个体想要维持生存和生活得更好,必然与他人合作。每一个公民或法人都有一个社会经济细胞,只有靠民法的平等原则的保障才能各尽所能,各得其所,形成整个经济的和谐稳定发展。如果放

2、任政治经济强权霸市、赌贿公行,坑蒙拐骗,必然违背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交易规则,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破坏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因此,人类的贪欲必须用社会的理性加以约束,必须在法律制度中贯彻平等原则。于是民法平等原则就这样被世界各国和人民认为是现代社会制度的基础和核心内容。那么民法平等原则究竟是如何产生与运用的?一、民法平等原则的产生所谓的平等是指人与人之间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处于同等的地位,享有同等的权利。平等观念是历史的产物,具有鲜明的阶级性,不同的阶级有不同的平等观念。纵观世界文明史,可以看出先从原始的平等观念中得出现代国家政治制度中的“平等权利的结论”,并使这种结论成为某种

3、自然而灰和不言而喻的东西是西方文明国家。西方国家生活方式多样灵活,农业、渔猎和商业文明交叉互补,几乎没有形成过高度中央集权的农业国家。东方文明则不同,例如中国,属于内陆农业文明,几千年的生产方式都是小农经济加中央集权,主要以农为主,水利是农业的命脉。抗旱、排涝都需要一个强大的中央集权政府统一调度全国的人、财、物。具有典型的专制度的形式。这种政治权力的建成必然会按照自身规律对经济基础发挥独立的作用,从而阻碍生产力的发展。而西方建立在社会理想基础上的法律制度,由于贯彻了生产平等原则,保证了和私人经济地位的生产平等,从而促进了商品所有者的自由生产和贸易,交换的深度和广度发展,促进了

4、经济和社会的不断进步。因此说民法上的平等原则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产物,更是人类文明与进步的标志。这似乎一点也不为过。二、民法平等原则的具体运用(一)、平等原则与社会主义商品关系在我国平等原则不再是私有制商品经济条件下价值规律自发作用的文配,而是社会主义经济规律群综合作用的结果。因为我国的商品经济是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的商品经济,它所体现的生产关系是社会主义劳动者之间互助合作的平等互利的关系。同时,我国的商品经济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它不是处于无政府状态,而是有计划按比例的协调发展。我们认为,平等原则固然是商品经济的基本规律即价值规律的必然反映,而且也是社会主义社会特有的经济规律的必然

5、要求。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平等不仅表现在商品交换的过程中,同时在生产资料的占有上劳动者在自己劳动取得的报酬上同样实现了平等。社会主义的财产流转关系就是在这种新的基础上扩大和巩固的。(二)、平等原则在民事诉讼主体之间的运用1、当事人双方的诉讼地位完全平等诉讼地平等即诉讼权利和义务的平等,就是立法上应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进行平均分配。民事诉讼中,虽然有原告、被告等不同的诉讼称谓,但其诉讼地位平等。原告与被告的确定只是一种假定,仅起引发民事诉讼程序的作用,那种歧视被告,认为被告必定败诉的观念是错误的。我们认为,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包含当事人平等享有诉讼权利和对等享有诉讼权利两

6、个阶层,缺少其一,定会导致于天平的失衡。2、实体权利的享有者与实体义务的承担者诉讼地位平等诉讼中,法官出于对实体权利的享有者的同情容易保障其诉讼权利的行使,而出于对实体义务的承担者的谴责则容易忽视其诉讼权利。平等原则要求法官在裁判前,完全撇开当事人双方是否“有理”,平等地保障双方行使其诉讼权利。一方面,在作出裁判前,当事人主张的权利都是“拟制”性的,法官如果因此判断双方谁为“有理”就犯了先入为主的错误。另一方面,实体权利的有无与诉讼权利的有关无关,实体权利的享有者固然需要用诉讼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实体义务的承担者也同样需要诉讼权利对抗不合法的主张和请求。当事人平等包含着享

7、有同样法律程序,适用同样法律手续的权利。诉讼权利平等的意义在于保证当事人各方处于平等地位,以便形成立性和竞争性,这就是所谓的“对峙”,正如此,我们认为当事人平等是指程序性的权利平等,实质性的权利是无法平等的。3、双方当事人拥有同等的行使诉讼权利的机会、便利和手段行使诉讼权利的手段,是实现诉讼权利的具体形式。有口头或书面两种形式。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平等的诉讼权利并对诉讼权利的内容详加规定固然重要,但这些权利还只是“写在纸上的权利”,要使他们成为当事人实际享有的权利,还必须赋予当事人同等的行使诉讼权利的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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