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做好孤儿排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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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认真做好孤儿排查工作的通知关于认真做好孤儿排查工作的通知 各镇民政办:   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孤儿数据统计工作的通知》要求,为切实规范孤儿管理以及确保孤儿生活保障金不被寄养家庭监护人挪作他用。作如下通知:   一、严格排查资格不符孤儿。超龄未上学孤儿。对于年满18周岁且已经不在学校读书的孤儿要及时上报局社事科,在系统内作退文处理。此类情况的孤儿如不具备劳动能力或无行为能力的,城市按“三无”对象、农村按“五保”对象供养政策规定妥善安置;父母失踪、服刑及其他原因暂时失去生活依靠等因素消失的孤儿。定期入户调查、邻里访

2、问,一旦排查到上述原因消失的情况,必须第一时间上报局社事科,及时核销孤儿资格,如果家庭困难的,可纳入到其他符合要求的民政对象保障范围。孤儿资料排查补充。对于之前申报一方死亡,一方失踪的孤儿,失踪材料必须全部为公安机关出具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失踪的正式证明,9月25日前无法补充出具正式材料的,一律核销孤儿资格。对于家庭困难的,视情况纳入到其他符合要求的民政对象保障范围。   二、孤儿生活保障金监管。辖区民政办为孤儿生活保障金的监管责任人,每月必须到孤儿家庭入户走访一次,并作出相应的走访记录。每个季度末20日前将本季度的孤儿学习、生

3、活、尤其是保障金的使用情况形成书面文字,上报至社会事务科。连续两次未主动上报辖区季度孤儿情况的,待汇报情况补全后,再接续该辖区孤儿保障金的发放。   三、孤儿申报。新产生的孤儿随时申报,不受任何时间限制。材料申报工作按照《江苏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文件执行,文件要求以外的致孤原因概不列入孤儿申报范围。各地民政办要严把审核关,一方死亡一方失踪的必须提供司法机关的正规人口失踪证明,材料要求审核必须严格。对于一方死亡一方失踪的情况,失踪证明必须是公安机关出具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失踪的正式证明,对于

4、法院宣告人口失踪或死亡的所需费用,民政办可帮助孤儿家庭联系法律援助或司法救助申请减免。   请各镇民政办接到通知后,迅速展开辖区孤儿的筛选自查工作,不合格、不符合的孤儿及时上报申退。同时,要建立“谁申报、谁负责”制度,严禁谎报、虚报,不符合孤儿认定标准的一律不准再报。。 XX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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