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审判与执行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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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审判与执行问题研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审判与执行问题研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审判与执行问题研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审判与执行问题研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审判与执行问题研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审判与执行问题研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审判与执行问题研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审判与执行问题研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审判与执行问题研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审判与执行问题研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审判与执行问题研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审判与执行问题研究  【论文提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于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通过,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

2、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正,并于同日公布,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或人民检察院所提起的,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引起的物质损失的赔偿而进行的诉讼,实质上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随着修订后《刑诉法》的颁布实施,刑事案件引起的附带民事诉讼逐年上升,由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增多,跟随着所引发的不稳定因素也在增多,成为影响法院审判这类案件和社会稳定的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刑诉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

3、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既是刑、民分离的产物,也是刑、民结合的成果。法院处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逐年增多,给刑事附带民事的审判带来了一些值得研究的问题,如附带民事诉讼受理范围、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主体范围、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等问题,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对解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作出了相应的司法解释,但在司法实践过程中还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围绕刑事附带民事的顺利审判以及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审结之后,对赔偿责任人存在执行难的问题,对如何解决好这些问题,笔者就在

4、审判实践中遇到的若干问题进行探讨,以求教同仁。(全文共528字)一、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刑诉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该条文虽明确规定了因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对物质损失的范畴不明确,因此,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第1148次审判委员会会议通过了《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该规定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

5、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依此规定,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刑事案件必须符合两个前提条件:一是该刑事案件中被害人遭受了物质损失;二是该物质损失系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导致的。就物质损失而言,依据民法理论来说,有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之分。直接损失,是指已存在的财产和利益的损失,也就是实际损失;间接损失,是指未来应该得到的利益的损失,也就是可能得到或者可能增加的利益损失,也就是可能得到的利益损失。《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

6、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从司法实践来看,法院就刑事部份作出判决时,对被告人非法所得的财物作出了处理,被害人通过附带民事诉讼所诉讼目的已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得到了实现,然而,被害人如果要求被告人退赔或者返还被毁坏财物等等的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部份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造成的损失,而不是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使其遭受的物质损失,如果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的,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二、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主体的范围及赔偿主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四条规定

7、“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可以告知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第八十五条规定“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八十六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刑事被告人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

8、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依据上述规定,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及赔偿主体分述如下: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1、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遭受物质损失是附带民事诉讼的前提条件,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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