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简答论述名词解释很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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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保险与风险:1保险:广义的保险是指为了偿付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带来的经济损失,以充分的物质准备来保障社会稳定,建立专门用途的后备基金的一种经济活动方式,包括社会保险、商业保险、与合作保险。狭义的保险特指商业保险,即保险人通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将收取的保险费集中起来,建立保险基金,用于对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被保险人进行补偿,或对人身伤亡或失去工作能力的被保险人给予保险金的活动。以此,商法上的保险即商业保险,其性质为商行为的一种。2风险,可保风险:是指某种事件发生的不确定性,后者是指

2、可能引起损失且不确定发生的风险才能成为可保风险。2保险的特征:a保险的自愿性,通过订立保险合同达到意思表示一致的保险行为建立在当事人意思自治基础之上。b保险的有偿性,作为商行为之对价,保险人提供保险,以投保人支付或承诺支付保险费为前提。C保险的双向性,所谓双向,是指双方在法律上互为权利义务关系。保险是保险人与投保人双方约定的法律行为。d保险的损益性,所谓损益是指利润与亏损并存。e保险金支付的附条件性和附期限性。f保险功能的互助性。3保险的构成要件:a特定风险的存在,是其基本的条件。可保风险的条件(

3、1)风险必须是纯粹风险(2)风险必须具有不确定性包含三层含义,风险发生与否不确定,风险发生时间不确定,风险发生原因和结果不确定,(3)风险必须有导致重大损失的可能。(5)风险不能使大多数的保险对象同时遭受损失,即分散性(6)风险必须具有现实的可测性b众人协力,必须以多人的互助共济为基础。C填补损失教育资料精品学习资料可选择pdf第1页,共18页-----------------------.4保险的功能:分散风险,补偿损失,派生功能;积蓄资金,管理危险5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区别:a性质不同(商品关系

4、,自愿性,盈利性)b适用范围不同(范围是否由法律规定)c:保险基金来源不同(政府,单位,个人)d保险金确定方法不同(协商,贡献及需要)e保障作用不同(损失补偿,福利性)f运作机构不同(企业,国家专门机构)g具体分别不同(工伤养老医疗失业生育)6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以保险标的为标准而分,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身体和生命作为标的的保险。财产保险,又称损害保险,产物保险,对物保险,是指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为基本目的,以特定的财产物资及相关利益为承保标的的保险。b强制保险:以保险实施形式为标的所做的分类

5、,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是指根据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和法规,凡是在规定范围内的单位或个人,无论是否出于自愿都必须参加的保险。形式有两种:一是规定在特定范围内建立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保险关系,被保险人或者保险人没有选择的余地;二是规定一定范围内的人或财产都必须参加保险,并依此作为许可从事某项业务活动的前提条件。自愿保险:是在自愿原则下,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通过订立保险合同而建立的保险关系。7原保险与再保险:以承担责任的次序为标准所作的保险分类。原保险:又称直接业务保险或第一次保险,是

6、指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直接签订保险合同而建立保教育资料精品学习资料可选择pdf第2页,共18页-----------------------.险关系的一种保险。再保险;又称分保险或第二次保险,是指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责任中的一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承保的保险。再保险业务分类:(1)以保险金额来计算再保险责任的比例再保险,(2)以赔款来计算再保险责任的超额再保险,以及由此而衍生的按赔付率计算再保险责任的再保险等。再保险的特点:(1)再保险当事人双方都为保险人,原保险当事人中只有一方是保险人(2)再保险的

7、标的必然是原保险所承担的部分保险责任(3)原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多为财产,有关利益或人身,再保险的保险标的实际是一种责任,它属于保险责任再保险与原保险之间的关系:(1)原保险是再保险建立的基础,再保险以原保险的存在为前提;(2)再保险具有相对独立性,主要表现为再保险有自己独立的当事人和保险标的,再保险双方当事人都是保险人,他们彼此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再保险对于原保险中的被保险人不发生效力;(3)再保险的保险责任以原保险合同为限(4)原保险终止时,再保险也应终止。8定值保险与不定值保险:以保险标的的

8、保险价值在投保时是否确定为标准所为的分类。定值保险,又称定价保险,约定价值保险,定额保险,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事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以却确定保险金最高限额的财产保险。不定值保险;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只列明保险金额,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价值,须至发生危险事故后,另行确定保险价值而确定其损失的保险。9补偿性保险与给付性保险:以给付保险金的目的为标准所作的分类。补偿性保险,是指保险人所给付的保险金的目的在于补偿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受实际损教育资料精品学习资料可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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