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条据书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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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务院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条据书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xx年11月17日正式公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下文是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欢迎阅读!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全文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其次条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托付方供应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根据托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丢失功能的

2、货物进行修复,使其复原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第三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全部权。  条例第一条所称供应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指有偿供应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供应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

3、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托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托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托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供应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托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安排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托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五条一项销售行为假如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

4、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消遣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第六条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

5、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依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供应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第八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或者供应加工、修理修配劳

6、务,是指:  (一)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二)供应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  第九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___团体及其他单位。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十条单位租赁或者承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者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

7、发生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第十二条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嘉奖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

8、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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