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供热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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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天津供热管理规定天津供热管理规定  天津供热管理规定如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推动本市集中供热事业的发展,保障安全、可靠、稳定供热,促进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中供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是市人民政府管理全市集中供热的职能部门,负责本市集中供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对各区、县、局的供热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对供热单位实行行业管理。第四条 凡新建住宅、公共建筑和工厂用热,都要实行集中供热,严格控制新建分散供热的小锅

2、炉房。对现有分散供热的小锅炉房,应结合旧区改造,按照统一规划的原则,有计划地逐步改为集中供热。第五条 集中供热要贯彻远近结合、因地制宜、广开热源、合理布局和新建不欠帐、逐年还旧帐的建设原则,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统筹安排,有计划、有步骤地分期实施。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10/10精品文档第二章 供热规划与建设管理第六条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计划的要求,由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会同规划、环保等有关部门,编制本市集中供热规划、区域供热规划以及年度供热计划,经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审核后,报市人

3、民政府批准实施。第七条 根据区域供热规划,有关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用地时应预留热源、换热站等建设用地。第八条 凡新区开发建设和旧区改造必须同时配套建设集中供热设施,其设计方案由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审核,使集中供热设施与房屋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计划主管部门对工程不予立项,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管部门不予核发商品房出售许可证。新建、改建、扩建住宅供热锅炉房工程需在当年向住宅供热的,应在当年10月底以前完工。第九条 凡具备区域集中供热或联片供热的住宅和其他建筑工程,都要实行集中供热。由市

4、、区供热办公室组织集中各开发建设单位的供热建设资金,按照小区规划,统一建设热源和供热管网。第十条 暂不能按规划实现集中供热又确需建设小锅炉房供热的,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核准后,方可建设临时锅炉房供热。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10/10精品文档第十一条 利用现有热源供热的新建住宅工程,建设单位应与热源单位签订供热协议书,并将供热协议书报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备案。第十二条 在旧区改造时,应根据区域供热规划,按照以新带旧、就近成片的原则,对新建住宅和原有住宅统一建设和实施集中供热。各用热

5、建设单位应根据供热单位提供的参数进行外网和室内设计。第十三条 集中供热的建设资金,采取国家、单位和个人多种渠道解决的方式: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供热设施1.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由开发建设单位投资配套建设供热设施;2.超前建设热源,可以采用贷款建设、集资还贷的方式筹措建设资金。旧区住宅补建供热设施1.旧区住宅补建供热设施的,室内设施初装费全部由受益住户负担,热源建设费和外管网建设费按市统一的规定执行;2.在城市建设资金、房改提租资金、环保收费等资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费用,用于原有住宅补建供热设施的补助性投资;3.对缴纳建设费确有困难的单位和居

6、民,可暂缓安装,但不得影响供热系统在其住宅中穿越供热管道。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10/10精品文档第十四条 集中供热建设资金的筹集由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向用热单位和居民住户筹集供热工程费。第十五条 承担集中供热工程设计或施工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证书。缺乏技术管理力量的建设单位,要委托监理部门具体实施。第十六条 集中供热工程建设所需的设备、管材、散热器等,应采用先进的技术设备和高新材料以及功率大、效率高、耗能低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合格产品。第十七条 集中供热工程

7、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范及本市的有关规定,确保工程质量。各建设单位必须接受市和区、县供热办公室及质检部门的监督检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移交给接管单位。第三章 供热设施管理第十八条 各供热单位应遵照供热设施、设备维修管理的技术规定和质量标准,按期进行大、中、小修,使供热设备处于完好状态。对关键设备和易损零配件,要保持一定的备用量,以确保稳定供热。第十九条 各供热单位应在集中供热设施所在地设置明显的统一标志。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10/10精品文档第二十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

8、,应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处理好建设工程与施工地界内原有集中供热设施的关系,保障集中供热设施的安全。因工程需要必须迁移集中供热设施的,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供热单位安排施工,由建设单位承担相应的费用。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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